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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明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明源犯竊盜等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吳明源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及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刑確定後,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6 日,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
同年12月8 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性格顯見改善,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林水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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