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1,聲,95,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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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建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建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肆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 由受刑人郭建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4罪,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考附表編號2-14部分曾經本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101 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刑,固曾執行易科罰金,既與他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僅應予扣除,尚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

另附表編號2-14所示罪刑中關於宣告多數沒收部分,並不在本次檢察官聲請範圍,本院乃未就沒收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均此指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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