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10號
聲請人即
受判決人 張家榮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
1449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86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林水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