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3,上訴,865,2015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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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8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憲仰
選任辯護人 周中臣律師
黃錫耀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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