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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俊榮
黃仁杰
簡裕青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張堯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517 號,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9557號、103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3 年度偵字第12361 號、103 年度偵字第13907 號;
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806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0305 號、103 年度偵字第2203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簡裕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二百三十四罪,各處如附表壹㈠至
㈩、至各編號(不含附表壹編號2 )、附表貳㈠至㈢各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二百三十四罪,各處如附表壹㈠至
㈩、至各編號(不含附表壹編號2 )、附表貳㈠至㈢各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三十一罪,各處如附表貳㈠至㈢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並於緩刑期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事 實
一、黃仁杰、簡裕青於民國101 年4 、5 月間,加入由臺灣地區身分不詳綽號「達哥」、「總管」之成年男子2 人與大陸地區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所屬詐騙集團,擔任轉存詐得款項之工作,並於103 年2 月間邀集蘇俊榮加入詐騙集團以運送詐得款項。
黃仁杰、簡裕青轉存詐得款項,2 人可共享所轉存款項5%為報酬,該詐騙集團復邀約洪一峰、張桓禎(由本院另案判決)加入。
黃仁杰、簡裕青、蘇俊榮遂與「達哥」、「總管」、洪一峰、張桓禎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成員在網際網路奇摩、露天拍賣網站申設人頭帳戶,並事先將人頭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SIM 卡,透過洪一峰置放在其租屋處內之轉接器上,隨即藉由人頭帳號在奇摩、露天拍賣網站上,張貼虛偽不實販賣物品之訊息,以此「假拍賣,真詐財」之方式,於附表壹㈠至、附表貳㈠至㈢各編號所示之時間,詐騙各該編號所示之人,使各編號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得標購買各該編號所示商品,並將款項匯入如附表壹、貳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而分別受有附表壹㈠至、附表貳㈠至㈢各編號所示金錢之損失(各次犯行起訴之被告、被害時間、被害人、遭騙金額、人頭帳戶、詐騙手法等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附表壹㈠至所示被害人遭騙匯款後,「總管」、黃仁杰隨即指示洪一峰持附表壹㈠至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將詐得款項領出,扣掉洪一峰應得之報酬後,由洪一峰連同從該詐騙集團其餘成員所領之詐得款項,以現金存款之方式,存入洪一峰所申辦之萬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黃仁杰再指示擔任帳房管理之張桓禎等人,持洪一峰上開3 帳戶之提款卡,將洪一峰存入之詐得款項領出,連同張桓禎自附表貳所示人頭帳戶內領出之詐得款項,分多次放入張桓禎於101 年11月所承租之新北市板橋區八甲郵局內第100 號郵政信箱等處。
黃仁杰復指示蘇俊榮等人,持上開保管箱之鑰匙前往領取詐得款項交予簡裕青,黃仁杰、簡裕青扣除報酬後,即將其餘詐得款項匯至大陸地區,由該詐騙集團成員朋分。
三、嗣經附表壹㈨帳戶之提供者李凱琳於103 年3 月間,向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檢舉,而為警於洪一峰、張桓禎出面欲領取李凱琳依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寄出之包裹時,當場查獲張桓禎,進而於103 年3 月31日,在新北市板橋區八甲郵局逮捕前往拿取詐得款項之蘇俊榮,並扣得現金新臺幣(下同)40,000元,始循線查獲上情。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後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檢察官、被告黃仁杰、簡裕青、蘇俊榮、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㈡第64頁),本院認此等傳聞證據,其筆錄之製作過程、內容均具備任意性、合法性等情,其陳述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合於一般供述證據之採證基本條件,且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皆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黃仁杰、簡裕青、蘇俊榮對於本件犯罪事實,於原審、本院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洪一峰、張桓禎供述其等參與分工過程,及證人即附表壹、貳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述其等被詐匯款過程,均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壹㈠至、、、、至、附表貳㈠至㈢所示各人頭帳戶之開戶人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27397 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壹帳戶部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1471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壹帳戶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56 號刑事判決書(附表壹帳戶部分)、各被害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張桓禎之八甲郵局領取掛號郵件印鑑單、八甲郵局100 號信箱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被告蘇俊榮與被告黃仁杰(即「達人哥」)之軟體通話訊息拍翻照片在卷可稽,復有現金40,000元扣案足憑。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黃仁杰、簡裕青、蘇俊榮所為詐欺取財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黃仁杰、簡裕青、蘇俊榮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於103 年6 月20日生效。
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並無較有利於被告黃仁杰、簡裕青、蘇俊榮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黃仁杰、簡裕青、蘇俊榮本件犯行,自應適用其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是核被告黃仁杰、簡裕青就附表壹各編號、附表貳編號所為;
被告蘇俊榮就附表貳各編號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按多數人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彼此分工協力共同實現犯罪行為,彼此互為補充而完成犯罪,即多數行為人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者,為共同正犯,此即學說上所稱「功能性之犯罪支配」;
在功能性犯罪支配概念下,多數人依其角色分配共同協力參與構成要件之實現,其中部分行為人雖未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但其構成要件以外行為對於犯罪目的實現具有不可或缺之地位,仍可成立共同正犯。
又共同正犯之成員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並不以參與整個犯罪事實全部為必要,即便僅參與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共同行為之某一階段,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141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著有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
是以共同之行為決意不一定要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可,且不以其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
而本案之詐欺取財犯罪態樣,屬網路電話詐騙之犯罪型態,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在詐騙集團行騙之初,為防止遭查緝及隱匿日後犯罪所得,不乏先取得供被害人匯入款項之人頭帳戶資料,並於實行詐術過程中透過多層分工、轉接電話,多方以詐騙話術取信於被害人,俟被害人確依指示匯入款項後,再聯絡車手取款、轉匯,以確保犯罪所得,整體而言,為詐騙集團取得帳戶資料之人、實施詐騙之人、提款取得詐騙所得之人,均係詐騙集團組成所不可或缺之人,彼此分工,方能達成詐欺取財之目的,是此犯罪型態因具有計畫性、組織性,通常參與人數眾多,參與之人各自扮演不同之角色,均屬詐騙集團之重要組成成員。
本案被告黃仁杰指示洪一峰、張桓禎提領詐得款項,並指示張桓禎將詐得款項放入郵政信箱等處,被告黃仁杰再指示被告蘇俊榮等人領取詐得款項,隨即將詐得款項交由被告簡裕青匯至大陸地區。
雖被告黃仁杰、簡裕青、蘇俊榮與共犯各自分擔詐欺犯行之一部,然係屬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均係詐騙集團不可或缺之重要成員。
從而,被告黃仁杰、簡裕青與「達哥」、「總管」、洪一峰、張桓禎間,自應就附表壹各編號所示詐欺取財犯行共同負責,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黃仁杰、簡裕青、蘇俊榮與「達哥」、「總管」、洪一峰、張桓禎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自應就附表貳各編號所示詐欺取財犯行共同負責,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黃仁杰、簡裕青所屬詐欺集團,對郭建宏(附表壹㈩編號13、附表壹)、詹俐嫻(附表壹編號2 、附表壹)施用詐術,致郭建宏、詹俐嫻陷於錯誤,而有多次匯款行為,乃於密接之時間多次施詐,其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係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公訴意旨認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又被告黃仁杰、簡裕青與共犯對如附表壹㈠至㈩、至各編號(不含附表壹編號2 )、附表貳㈠至㈢各編號所示不同之被害人施詐術,侵害之財產法益互異,所犯二百三十四次詐欺取財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蘇俊榮與共犯對如附表貳㈠至㈢各編號所示不同之被害人施詐術,侵害之財產法益互異,所犯三十一次詐欺取財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0305 號、103 年度偵字第22034 號),其犯罪事實即附表貳所示之詐欺取財部分,與被告黃仁杰、簡裕青、蘇俊榮經起訴並經本院認定有罪之上開詐欺取財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四、對原判決之上訴說明㈠原審認本件事證明確,而對被告黃仁杰、簡裕青、蘇俊榮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⒈原判決就被告黃仁杰、簡裕青之犯罪所得,未及適用104 年12月30日修正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亦有未合。
⒉被告黃仁杰、簡裕青、蘇俊榮於本院審理期間業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損害(見附表壹、貳)等情,有各該和解書在卷可稽,此為原審未及審酌,是本件量刑之基礎已有不同,難認原審所處之刑為適當。
㈡被告黃仁杰、簡裕青、蘇俊榮上訴意旨,以其等犯罪後均坦承犯行,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損害,請從輕量刑,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且原判決尚有未及適用法律修正之情形,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五、科刑㈠審酌被告黃仁杰、簡裕青、蘇俊榮不思自食其力,為一己私利,加入詐騙集團參與協力分工,對被害人財產及社會秩序危害重大,而被告蘇俊榮所為僅運送贓款,其參與情節較被告黃仁杰、簡裕青為輕;
並慮及被告黃仁杰、簡裕青、蘇俊榮各次犯行所參與之次數、時間、被害金額、犯罪所得等犯罪情節;
兼衡被告黃仁杰、簡裕青、蘇俊榮犯後均知坦承犯行,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並合計給付969,304 元之賠償金,堪認被告黃仁杰、簡裕青、蘇俊榮已盡力彌補被害人,其等犯後態度應屬良好,及被告黃仁杰、簡裕青、蘇俊榮均未曾有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資料,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素行尚稱良好;
被告黃仁杰自陳學歷為高職畢業、從事軟體販賣、月入約28,000至30,000元、未婚、與重度殘障之父親及患有慢性病之母親同住;
被告簡裕青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經營曜盈公司、月入數萬元、已婚、需撫養年為7 歲及5 歲之子女;
被告蘇俊榮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擔任保全人員、月入約3 萬元、未婚、與母親同住等一切情狀,就被告黃仁杰、簡裕青、蘇俊榮分別量處如附表壹、貳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折算標準。
㈡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屬恤刑制度之設計。
定其刑期時,應再次對被告責任為之檢視,並特別考量其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及與刑罰目的相關之刑事政策妥為裁量。
被告黃仁杰、簡裕青所犯罪數為234 罪;
被告蘇俊榮所犯罪數為31罪,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
衡以被告黃仁杰、簡裕青、蘇俊榮係出於相同之犯罪動機,而侵害同一種類之法益,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牟取不法利益非高,所參與之手段與程度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亦難與幕後主導之要角相提併論;
被告黃仁杰、簡裕青、蘇俊榮先前有正當工作、素行良好,如因此過錯而受此重刑,造成被告黃仁杰、簡裕青、蘇俊榮更生絕望之心理,致其人格遭受完全性之抹滅。
爰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並綜合上開各情判斷,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 、3 、4 項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緩刑㈠被告蘇俊榮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係因被告黃仁杰、簡裕青之邀約而參與本案,犯罪時間僅2 月,參與部分係運送詐得款項,且未獲犯罪所得,其參與犯行次數遠較被告黃仁杰、簡裕青為少。
是被告蘇俊榮所犯情節核屬輕微,本院認被告蘇俊榮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蘇俊榮所犯本件之罪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
惟為免被告蘇俊榮因受緩刑宣告而心存僥倖,並於緩刑期間深存警惕,避免再度觸法致緩刑宣告遭撤銷,復斟酌本案之犯罪情節、案件性質,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命被告蘇俊榮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 小時之義務勞務;
又為導正被告蘇俊榮行為,並建立正確之法治觀念,復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蘇俊榮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 場次,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
㈡至被告黃仁杰、簡裕青部分,因被告素行、有無賠償被害人、家庭狀況等事項,均屬犯後態度之量刑事由,非緩刑與否所應審酌之事項,況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一定之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此固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惟法院行使此項裁量權時,必須符合所適用法規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以達成公平、妥適之目標。
本件被告黃仁杰、簡裕青所參與犯行高達234 次,已嚴重損害社會秩序,雖已坦認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和解,本院經斟酌再三,認為符罪行與刑罰均等原則,就被告黃仁杰、簡裕青部分以量處如主文第2 、3 項所示之刑為適當,而諭知緩刑者,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係以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為要件,是被告黃仁杰、簡裕青部分所量之刑已逾2 年有期徒刑,自不符宣告緩刑之要件,本院無從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七、沒收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告沒收或追徵,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亦有明文。
經查:⒈扣案如附表伍編號1 所示之現金4 萬元,為自八甲郵局內第100 號郵政信箱取出,有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在卷可稽(見調卷二五第117 至120 頁),應認係被告黃仁杰、簡裕青、蘇俊榮與共犯所為本件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所得,因尚未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⒉被告黃仁杰、簡裕青就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之所供,固有前後不一之情形,惟核兩人就犯罪所得之所供,均曾一致供稱報酬為轉存詐得款項5%,由其2 人平分等語(被告黃仁杰部分見103 年度偵字第13907 號卷第40頁;
被告簡裕青部分103 年度偵字第10998 號卷一第263 頁反面),自應以此認定被告黃仁杰、簡裕青之犯罪所得。
查被告黃仁杰、簡裕青與共犯為本件犯行共詐得2,944,483 元,扣除扣案之40,000元後,其等尚詐得2,904,483 元,基此以2.5%計算被告黃仁杰、簡裕青之報酬,是被告黃仁杰、簡裕青就本件犯行全部犯罪所得均為72,611元,且均未扣案,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蘇俊榮於本院供稱其係領取被告簡裕青之曜盈公司薪水,未獲犯罪所得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07 頁),而被告黃仁杰亦供稱蘇俊榮只是義務幫忙等語(見調卷二七第15頁),本院衡以被告蘇俊榮加入詐騙集團時間未久,其所參與部分未深,僅領取所任職公司薪水而無犯罪報酬,亦非不足採信,是被告蘇俊榮、黃仁杰所供應屬可採,則本件尚無證據證明被告蘇俊榮就所為犯行獲有報酬,是除上開扣案犯罪所得40,000元外,爰不再就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伍編號4 所示扣案之八甲郵局100 號郵政信箱鑰匙1 串,非犯罪所得之物,且為八甲郵局所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無從予以宣告沒收。
又扣案如附表叁、肆、伍編號2 、3 、5 所示之物,均非違禁物,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該等物品與被告黃仁杰、簡裕青、蘇俊榮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所為本件犯罪有何關聯,亦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104 年12月30日修正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壹︰
㈠
┌────────────────────────────────────┐
│人頭帳戶-張筱敏(臺灣銀行內壢分行000-000000000000) │
├──┬────────┬───────┬────┬───────────┤
│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 遭騙方法 │是否和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及金額(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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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聖涵 │黃聖涵於露天拍│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17日 │賣購買暖風機兩│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3,100元 │台,然匯款後遲│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遲未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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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于庭 │陳于庭於奇摩拍│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16、17│賣購買手鐲,然│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日 │匯款後遲遲未收│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33,500元 │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余長青 │余長青於露天拍│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12日 │賣購買充電式電│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000元 │暖蛋兩個,然匯│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款後遲遲未收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商品 │ │ │
├──┼────────┼───────┼────┼───────────┤
│ 4 │沈孟賢 │沈孟賢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22日 │賣購買商品,然│(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200元 │匯款後遲遲未收│三第214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到商品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陳彥名 │陳彥名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21日 │賣購買吸塵器,│(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500元 │然匯款後遲遲未│三第197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收到商品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邱麗吟 │邱麗吟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19日 │賣購買製麵包機│(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350元 │,然匯款後遲遲│二第72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未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陳欣鑫 │陳欣鑫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23日 │賣購買藍牙耳機│(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000元 │,然匯款後遲遲│三第249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未收到商品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 │林逸彗 │林逸彗於露天拍│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17日 │賣購買製麵包機│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4,400元 │,然匯款後遲遲│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未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 │黃上芬 │黃上芬於露天拍│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19日 │賣購買製麵包機│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350元 │,然匯款後遲遲│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未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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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孫家隆 │孫家隆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16日 │賣購買行車記錄│(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4,950元 │器,然匯款後遲│三第227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遲未收到商品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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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陳珍妤 │陳珍妤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21日 │賣購買健身器材│(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4,200元 │,然匯款後遲遲│二第53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未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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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吳欣穎 │吳欣穎於露天拍│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20日 │賣購買吹風機,│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800元 │然匯款後遲遲未│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王俞婷 │王俞婷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22日 │賣購買手機,然│(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400元 │匯款後遲遲未收│一第252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到商品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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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林佩秋 │林佩秋於露天拍│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17日 │賣購物,然匯款│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050元 │後遲遲未收到商│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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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李其昌 │李其昌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21日 │賣購買行車記錄│(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220元 │器,然匯款後遲│三第222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遲未收到商品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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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余濟成 │余濟成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14日 │賣購買運動器材│(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8,000元 │,然匯款後遲遲│三第238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未收到商品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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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許妙如 │許妙如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21日 │賣購買冰箱等家│(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2,700元 │電,然匯款後遲│二第74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遲未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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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王金裕 │王金裕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14日 │賣購買吸塵器,│(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000元 │然匯款後遲遲未│二第17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9│許櫻馨 │許櫻馨於奇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14、22│賣購買PS4 遊戲│(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日 │機,然匯款後遲│二第46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12,000元 │遲未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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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陳建志 │陳建志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22日 │賣購買煤油爐,│(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200元 │然匯款後遲遲未│一第257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收到商品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1│鄭凱仁 │鄭凱仁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21日 │賣購買吸塵器,│(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8,500元 │然匯款後遲遲未│三第213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收到商品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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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朱嫣然 │朱嫣然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22日 │賣購買洗衣機材│(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4,880元 │,然匯款後遲遲│三第243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未收到商品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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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蔡志立 │蔡志立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21日 │賣購買平板電腦│(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2,600元 │,然匯款後遲遲│三第269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未收到商品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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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王麒叡 │王麒叡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21日 │賣購買煤油爐,│(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9,600元 │然匯款後遲遲未│二第22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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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羅維宗 │羅維宗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11日 │賣購買高速掃描│(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7,150元 │器,然匯款後遲│二第21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遲未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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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張婉婷 │張婉婷於露天拍│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17日 │賣購買行車記錄│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5,000元 │器,然匯款後遲│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遲未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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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張維軒 │張維軒於露天拍│經臺灣雲│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20日 │賣購買類單眼相│林地方法│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9,000元 │機,然匯款後遲│院以103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遲未收到商品 │年度六小│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調字第30│ │
│ │ │ │號調解成│ │
│ │ │ │立(見原│ │
│ │ │ │審卷三第│ │
│ │ │ │18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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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王偉榮 │王偉榮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23日 │賣購買吸塵器,│(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500元 │然匯款後遲遲未│一第175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收到商品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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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郭欣宜 │郭欣宜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22日 │賣購買吸塵器,│(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500元 │然匯款後遲遲未│三第246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收到商品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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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陳甄(臺灣土地銀行大社分行000-000000000000) │
├──┬────────┬───────┬────┬───────────┤
│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 遭騙方法 │是否和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及金額(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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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孟心 │王孟心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8日 │賣購買柴油電暖│(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5,500 元 │爐,然匯款後遲│三第203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遲未收到商品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楊雅茹 │楊雅茹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8日 │賣購買電暖器,│(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500 元 │然匯款後遲遲未│二第22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林韡 │林韡於露天拍賣│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7日 │購買相機鏡頭,│(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2,600元 │然匯款後遲遲未│一第173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收到商品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王敬堯 │王敬堯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30日 │賣購買電暖器,│(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5,500 元 │然匯款後遲遲未│二第23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沈佳怡 │沈佳怡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9日 │賣購買電暖器,│(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000 元 │然匯款後遲遲未│三第194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收到商品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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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曾佩瑀 │曾佩瑀於奇摩拍│被告已匯│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6日 │賣購買翡翠手鐲│款34,500│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9,000元 │,然匯款後遲遲│元之和解│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未收到商品 │金,惟被│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害人不願│ │
│ │ │ │提出和解│ │
│ │ │ │書(原審│ │
│ │ │ │卷二第82│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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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張百賢 │張百賢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30日 │賣購買電暖器,│(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400 元 │然匯款後遲遲未│三第218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收到商品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 │陳嘉臨 │陳嘉臨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30日 │賣購買製電暖器│(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000 元 │,然匯款後遲遲│三第229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未收到商品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 │林國鼎 │林國鼎於奇摩拍│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7日 │賣購買翡翠戒指│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1,000元 │,然匯款後遲遲│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未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李政學 │李政學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7日 │賣購買電暖器,│(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900 元 │然匯款後遲遲未│三第215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收到商品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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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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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嚴濱泓(彰化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 遭騙方法 │是否和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及金額(新臺幣)│ │ │ │
├──┼────────┼───────┼────┼───────────┤
│ 1 │沈淑惠 │沈淑惠於露天拍│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3 日 │賣購物,然匯款│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4,620 元 │後遲遲未收到商│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㈣
┌────────────────────────────────────┐
│人頭帳戶-莊子琳(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000-000000000000) │
├──┬────────┬───────┬────┬───────────┤
│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 遭騙方法 │是否和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及金額(新臺幣)│ │ │ │
├──┼────────┼───────┼────┼───────────┤
│ 1 │黃建民 │黃建民於奇集集│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1月20日 │購物,然匯款後│(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0,000元 │遲遲未收到商品│三第187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張明勇 │張明勇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1月28日 │賣購物,然匯款│(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8,000元 │後遲遲未收到商│二第81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陳盈如 │陳盈如網路購物│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1月28日 │匯款後未收到商│(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300 元 │品 │二第214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賴建宏 │賴建宏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1月25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300 元 │商品 │一第260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單曉雲 │單曉雲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1月25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4,600 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王嘉源 │王嘉源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1月20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7,500 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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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吳苓瑋 │吳苓瑋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1月25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120 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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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陳明鴻 │陳明鴻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1月25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7,500 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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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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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黃博陽(中華郵政吳興郵局000-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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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 遭騙方法 │是否和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及金額(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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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劉芳庭 │劉芳庭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31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800 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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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刁建強 │刁建強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1 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4,600 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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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潘立山 │潘立山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6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5,600 元 │商品 │二第18、│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9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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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慶哲 │陳慶哲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5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300 元 │商品 │三第239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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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吳妍錂 │吳妍錂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15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200 元 │商品 │一第179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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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林耀競 │林耀競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1 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4,800 元 │商品 │二第24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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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曾名卉 │曾名卉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6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100 元 │商品 │三第220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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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李泰諺 │李泰諺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31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5,600 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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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徐銘鋒 │徐銘鋒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6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550 元 │商品 │二第80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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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侯承賢 │侯承賢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31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500 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李明憲 │李明憲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6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550 元 │商品 │二第70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張世欣 │張世欣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1 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000 元 │商品 │二第25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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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古涵如 │古涵如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8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550 元 │商品 │三第240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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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楊嵩育 │楊嵩育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7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500 元 │商品 │三第199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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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徐瓊嬅 │徐瓊嬅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7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500 元 │商品 │二第20頁│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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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呂彥儒 │呂彥儒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7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550 元 │商品 │三第242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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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駱主安 │駱主安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31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450 元 │商品 │三第245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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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邱發明 │邱發明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5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000 元 │商品 │三第200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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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鐘敏壬 │鐘敏壬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1 月1 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900 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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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姚歆妤 │姚歆妤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7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5,600 元 │商品 │三第221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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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蔡鐘慧 │蔡鐘慧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6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5,600 元 │商品 │二第26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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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林漢宗 │林漢宗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31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7,280 元 │商品 │三第244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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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吳翊瑋 │吳翊瑋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7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080 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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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邱淑芳 │邱淑芳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6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100 元 │商品 │二第27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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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張月梅 │張月梅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6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5,600 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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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蔡宜恩 │蔡宜恩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6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0,000元 │商品 │三第267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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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謝欣潔 │謝欣潔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6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500 元 │商品 │三第195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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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梅雯宜 │梅雯宜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30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5,600 元 │商品 │二第19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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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陳詩晴 │陳詩晴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7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500 元 │商品 │三第207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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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林嘉祥 │林嘉祥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5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500 元 │商品 │二第47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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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余世賢 │余世賢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5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0,600元 │商品 │二第23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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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林麗英 │林麗英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6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500 元 │商品 │二第31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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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洪正誼 │洪正誼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6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4,200 元(兩筆合│商品 │三第241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計)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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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施啟仁 │施啟仁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31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800 元 │商品 │二第44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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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唐英曦 │唐英曦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6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900 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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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楊瑞哲 │楊瑞哲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31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000 元 │商品 │二第55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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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劉力嘉 │劉力嘉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9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450 元 │商品 │二第54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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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吳呈諺(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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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 遭騙方法 │是否和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及金額(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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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曹德蘋 │曹德蘋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0月23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7,000元 │商品 │二第64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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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李宜靜 │李宜靜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0月23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4,300 元 │商品 │二第28至│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30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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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郭懿慧 │郭懿慧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0月23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4,850 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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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戴清福 │戴清福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0月23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0,000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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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吳卉婕 │吳卉婕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0月21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5,549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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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許雅汶 │許雅汶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0月31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100 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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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黃宗盛(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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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 遭騙方法 │是否和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及金額(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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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柏傑 │王柏傑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3日│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3,000元 │商品 │三第193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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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劉俊宏 │劉俊宏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1月28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000元 │商品 │二第69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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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王裕仁 │王裕仁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 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500元 │商品 │三第237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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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葉柏鋒 │葉柏鋒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5 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100元 │商品 │二第32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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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思靜 │陳思靜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5 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500元 │商品 │三第236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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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林榮志 │林榮志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 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5,120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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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李宗樺 │李宗樺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 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300元 │商品 │一第275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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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周鋐銘 │周鋐銘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2、3日│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50,000元(兩筆合│商品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計)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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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黃鈺婷 │黃鈺婷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4 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0,000元 │商品 │二第67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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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張雅芳 │張雅芳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5 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000元 │商品 │一第174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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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黃敏書 │黃敏書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3 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779元 │商品 │三第255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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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莊明振 │莊明振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4 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500元 │商品 │二第50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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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許介綸 │許介綸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6 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200元 │商品 │二第49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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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林穎聖 │林穎聖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3 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4,200元 │商品 │三第254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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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林朕暐 │林朕暐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4 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790元 │商品 │三第258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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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李瑞騰 │李瑞騰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2月6 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4,800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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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姜紹梅(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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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 遭騙方法 │是否和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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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郭建和 │郭建和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6 月18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5,000元 │商品 │一第256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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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江敏綜 │江敏綜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6 月12日 │賣購買筆記型電│(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1,000元 │腦暨喇叭,然匯│一第183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款後遲遲未收到│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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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俐潔 │陳俐潔於奇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6 月14日 │賣購買魚皮手鐲│(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1,000元 │1 組,然匯款後│一第178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遲遲未收到商品│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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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林高誌 │林高誌於奇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6 月15日 │賣購買單眼相機│(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620元 │1 台,然匯款後│三第228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遲遲未收到商品│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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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翁敬閔 │翁敬閔於奇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6 月15日 │賣購買電腦1 組│(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2,120元 │,然匯款後遲遲│三第268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未收到商品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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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曾彥文 │曾彥文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6 月17日 │賣購買網路遊戲│(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450元 │,然匯款後遲遲│二第61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未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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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古士軒 │古士軒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6 月18日 │賣購買網路遊戲│(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450元 │,然匯款後遲遲│三第209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未收到商品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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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蔡宗佑 │蔡宗佑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6 月18日 │賣購買網路遊戲│(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450元 │,然匯款後遲遲│二第58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未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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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吳宗翰 │吳宗翰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6 月18日 │賣購買網路遊戲│(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450元 │,然匯款後遲遲│二第59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未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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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陳佳明 │陳佳明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6 月18日 │賣購買網路遊戲│(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450元 │,然匯款後遲遲│三第216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未收到商品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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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李凱琳(臺灣銀行岡山分行0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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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 遭騙方法 │是否和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及金額(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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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昭喜 │林昭喜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1月5 日 │賣購買iPAD,然│(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6,000元 │匯款後遲遲未收│二第79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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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梁瓊方 │梁瓊方於奇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1月9 日 │賣購買包包,然│(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2,300元 │匯款後遲遲未收│二第16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到商品 │)、重複│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和解(本│ │
│ │ │ │院卷二第│ │
│ │ │ │21頁) │ │
├──┼────────┼───────┼────┼───────────┤
│ 3 │蘇明堂 │蘇明堂於露天拍│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1月8 日 │賣購買隨身碟,│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700元 │然匯款後遲遲未│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高猛祥 │高猛祥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1月11日 │賣購買空氣清淨│(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200元 │機,然匯款後遲│二第33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遲未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姜法誠 │姜法誠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1月4、7日│賣購買摺疊車,│(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600元 │然匯款後遲遲未│三第248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收到商品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朱朝棟 │朱朝棟於露天拍│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1月11日 │賣購買摺疊車,│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800元 │然匯款後遲遲未│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黃育婷 │黃育婷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1月10日 │賣購買隨身碟,│(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700元 │然匯款後遲遲未│二第41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 │陳彥宏 │陳彥宏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1月8 日 │賣購買隨身碟,│(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700元 │然匯款後遲遲未│二第48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 │洪仁翔 │洪仁翔於奇集集│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1月8 日 │購買類單眼相機│(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6,120元 │,然匯款後遲遲│一第255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未收到商品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簡文浩 │簡文浩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2 年11月5 日 │賣購買相機,然│(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5,800元 │匯款後遲遲未收│三第230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到商品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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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
│人頭帳戶-洪宛憶(台北富邦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000) │
├──┬────────┬───────┬────┬───────────┤
│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 遭騙方法 │是否和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及金額(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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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淑君 │黃淑君於奇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11月19日 │賣購買三洋環保│(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4,000元 │節能除濕機,然│三第192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匯款後遲遲未收│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到商品 │ │ │
├──┼────────┼───────┼────┼───────────┤
│ 2 │李幼卿 │李幼卿於奇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11月19日 │賣購買飛利浦氣│(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500元 │炸鍋,然匯款後│一第253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遲遲未收到商品│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胡家洋 │胡家洋於奇摩拍│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11月19日 │賣購買紅寶石戒│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170元 │子,然匯款後遲│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未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林詩惠 │林詩惠於奇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11月20日 │賣購買伊萊克斯│(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100元 │吸塵器,然匯款│三第252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後遲遲未收到商│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品 │ │ │
├──┼────────┼───────┼────┼───────────┤
│ 5 │陳建進 │陳建進於奇摩拍│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11月20日 │賣購買北方7-11│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7,000元 │葉片式恆溫電暖│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爐,然匯款後遲│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遲未收到商品 │ │ │
├──┼────────┼───────┼────┼───────────┤
│ 6 │洪禮城 │洪禮城於露天拍│被告已匯│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11月20日 │賣購買國際牌32│款2,000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8,500元 │吋液晶電視,然│元之和解│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匯款後遲遲未收│金,惟被│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到商品 │害人不願│ │
│ │ │ │提出和解│ │
│ │ │ │書(原審│ │
│ │ │ │卷三第18│ │
│ │ │ │3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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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林永祥 │林永祥於奇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11月20日 │賣購買北方7-11│(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7,000元 │葉片式恆溫電暖│二第34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爐,然匯款後遲│)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遲未收到商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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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曾佩綺 │曾佩綺於奇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11月20日 │賣購買香奈兒包│(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55,000元 │包,然匯款後遲│二第77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遲未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 │陳秀惠 │陳秀惠於奇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11月21日 │賣購買電動跑步│(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4,700元 │機,然匯款後遲│二第35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遲未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張佳惠 │張佳惠於奇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11月21日 │賣購買電動跑步│(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4,700元 │機,然匯款後遲│二第36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遲未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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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鄭凱元 │鄭凱元於奇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11月21日 │賣購買 │(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700元 │Panasonic 牌麵│二第60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包機,然匯款後│)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遲遲未收到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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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陳姿蒝 │陳姿蒝於奇摩拍│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11月22日 │賣購買飛利浦氣│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500元 │炸鍋,後匯款遲│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遲未收到商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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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郭建宏 │郭建宏於奇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11月19日 │賣購買香奈兒包│(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0,000元 │包,然匯款後遲│二第75至│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遲未收到商品 │76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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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莊智文 │莊智文於奇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11月22日 │賣購買黑海馬手│(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42,000元 │錶乙支,然匯款│二第73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後遲遲未收到商│)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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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頭帳戶-林玉儒(彰化銀行西螺分行0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 遭騙方法 │是否和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及金額(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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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郭建宏 │郭建宏於奇摩拍│ 已和解│與附表壹㈩為接續犯之一│
│ │101 年11月17、18│賣購買香奈兒包│(原審卷│罪關係。 │
│ │日 │包,然匯款後遲│二第75、│ │
│ │20,000元、20,000│遲未收到商品 │76頁) │ │
│ │元 │ │ │ │
└──┴────────┴───────┴────┴───────────┘
┌────────────────────────────────────┐
│人頭帳戶-楊宛玲(台北富邦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00000000) │
├──┬────────┬───────┬────┬───────────┤
│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 遭騙方法 │是否和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及金額(新臺幣)│ │ │ │
├──┼────────┼───────┼────┼───────────┤
│ 1 │洪玉珍 │洪玉珍於奇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8 月31日 │賣購物,然匯款│(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98,000元 │後遲遲未收到商│三第186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品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人頭帳戶-郭芸卉(大眾銀行000-000000000000) │
├──┬────────┬───────┬────┬───────────┤
│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 遭騙方法 │是否和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及金額(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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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垣長 │陳垣長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8 月23日 │物匯款後遲遲未│(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5,000元(分兩筆│收到商品 │二第24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匯入)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吳宗鴻 │吳宗鴻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8 月24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0,000元 │商品 │一第177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莊淑芬 │莊淑芬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8 月25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0,000元 │商品 │二第215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秦維禮 │秦維禮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8 月25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5,000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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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李雅瑄 │李雅瑄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8 月26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600元 │商品 │三第224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陳建州 │陳建州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8 月27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48,000元 │商品 │一第182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顏祺昇 │顏祺昇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8 月27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600元 │商品 │二第25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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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林冠宇 │林冠宇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8 月27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5,000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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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陳德軒(中國信託銀行北天母分行0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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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 遭騙方法 │是否和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及金額(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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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冠宇 │林冠宇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8 月28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42,000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鄭宇翔 │鄭宇翔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8 月29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9,120元(分兩筆│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匯入)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陳怡廷 │陳怡廷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8 月27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6,000元 │商品 │一第181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洪興德 │洪興德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8 月28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6,000元 │商品 │一第180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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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甘記豪 │甘記豪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8 月27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5,000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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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張蕙瀅(合作金庫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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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 遭騙方法 │是否和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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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侯文凱 │侯文凱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9 月11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8,120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林威廷 │林威廷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9 月17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0,000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劉亭廷 │劉亭廷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9 月12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7,000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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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鄭宜姍 │鄭宜姍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9 月14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3,000元 │商品 │一第176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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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葉宣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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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 遭騙方法 │是否和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及金額(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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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莊伯仲 │莊伯仲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7 月24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200元 │商品 │二第71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劉書晴 │劉書晴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7 月23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500元 │商品 │三第208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于家怡 │于家怡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7 月20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3,000元 │商品 │二第78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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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杜詠芬 │杜詠芬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7 月23、24│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日 │商品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30,000元、25,150│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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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欣希 │陳欣希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7 月23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3,000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洪一銘 │洪一銘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7 月23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200元 │商品 │二第52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王齊 │王齊於網路購物│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7 月24日 │匯款後未收到商│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8,300元 │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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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張文裕 │張文裕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7 月24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48,000元 │商品 │一第170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71 頁│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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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林海文(中國信託銀行敦南分行0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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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 遭騙方法 │是否和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及金額(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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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文裕 │張文裕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7 月11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5,000元 │商品 │一第170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71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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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朱芷嫺 │朱芷嫺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7 月10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800元 │商品 │三第202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林佑蓮 │林佑蓮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7 月11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400元 │商品 │三第201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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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邱千芳 │邱千芳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7 月14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000元 │商品 │三第210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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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施雪慧 │施雪慧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7 月13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400元 │商品 │三第219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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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高以蓉 │高以蓉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7 月13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7,000元 │商品 │二第57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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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張舒涵 │張舒涵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7 月12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500 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 │郭士豪 │郭士豪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7 月11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700元 │商品 │三第217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 │陳又菁 │陳又菁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7 月10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3,500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陳柏諺 │陳柏諺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7 月13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56,900元(分兩筆│商品 │一第172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匯出)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鄞美蘭 │鄞美蘭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7 月12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0,000元 │商品 │三第191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盧明芳 │盧明芳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7 月11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000元 │商品 │三第212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楊蓁 │楊蓁於網路購物│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7 月13日 │匯款後未收到商│(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500元 │品 │二第37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人頭帳戶-屈育賢(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000-00000000000) │
├──┬────────┬───────┬────┬───────────┤
│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 遭騙方法 │是否和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及金額(新臺幣)│ │ │ │
├──┼────────┼───────┼────┼───────────┤
│ 1 │陳鈞泰 │陳鈞泰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9 月10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000元 │商品 │三第233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張筆凱 │張筆凱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9 月4 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40,500元 │商品 │三第185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蔡進義 │蔡進義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9 月10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800元 │商品 │二第51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郭維宜 │郭維宜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9 月4 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8,000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楊靜怡 │楊靜怡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9 月7 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0,000元 │商品 │二第20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楊傳富 │楊傳富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9 月7 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600元 │商品 │二第38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黃安璿 │黃安璿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9 月6 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5,800元 │商品 │三第250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 │于維魯 │于維魯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9 月10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500元 │商品 │二第43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人頭帳戶-石安蘋(中華郵政虎尾郵局0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 遭騙方法 │是否和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及金額(新臺幣)│ │ │ │
├──┼────────┼───────┼────┼───────────┤
│ 1 │紀佩伶 │紀佩伶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8 月11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400元 │商品 │三第251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鍾清純 │鍾清純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8 月11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600元 │商品 │三第256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陳志男 │陳志男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8 月9 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500元 │商品 │三第231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李國霖 │李國霖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8 月9 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400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龐涵穎 │龐涵穎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8 月10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500元 │商品 │二第42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邱惠珍 │邱惠珍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8 月10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400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王仁洹 │王仁洹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8 月11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600元 │商品 │三第198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人頭帳戶-陳松柏(土地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00) │
├──┬────────┬───────┬────┬───────────┤
│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 遭騙方法 │是否和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及金額(新臺幣)│ │ │ │
├──┼────────┼───────┼────┼───────────┤
│ 1 │簡偵夷 │簡偵夷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8 月16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50,000元 │商品 │二第45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李承哲 │李承哲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8 月15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9,000元 │商品 │三第257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顏瑞毅 │顏瑞毅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8 月13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8,000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林勇志 │林勇志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8 月13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2,150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朱吾昌 │朱吾昌於網路購│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8 月14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5,000元 │商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人頭帳戶-黃珊雯(合作金庫銀行大社分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 遭騙方法 │是否和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及金額(新臺幣)│ │ │ │
├──┼────────┼───────┼────┼───────────┤
│ 1 │林致遠 │林致遠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9 月20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1,000元 │商品 │三第189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90 頁│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2 │詹俐嫻 │詹俐嫻於網路購│ 已和解│與附表壹為接續犯之一│
│ │101 年9 月19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本院卷│罪關係。 │
│ │10萬元 │商品 │一第258 │ │
│ │ │ │、259 頁│ │
│ │ │ │) │ │
└──┴────────┴───────┴────┴───────────┘
┌────────────────────────────────────┐
│人頭帳戶-彭聖清(渣打銀行頭份分行000-00000000000) │
├──┬────────┬───────┬────┬───────────┤
│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 遭騙方法 │是否和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及金額(新臺幣)│ │ │ │
├──┼────────┼───────┼────┼───────────┤
│ 1 │林致遠 │林致遠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9 月24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6,000元 │商品 │三第189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90 頁│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人頭帳戶-張碧蘭(渣打銀行西湖分行0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 遭騙方法 │是否和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及金額(新臺幣)│ │ │ │
│ │ │ │ │ │
├──┼────────┼───────┼────┼───────────┤
│ 1 │詹俐嫻 │詹俐嫻於網路購│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1 年9 月17日 │物匯款後未收到│(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3萬元 │商品 │一第258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259 頁│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附表貳:
㈠
┌────────────────────────────────────┐
│人頭帳戶-洪麗娟(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 │
├──┬────────┬───────┬────┬───────────┤
│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 遭騙方法 │是否和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及金額(新臺幣)│ │ │ │
├──┼────────┼───────┼────┼───────────┤
│ 1 │陳亭妤 │陳亭婷於露天拍│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30日 │賣購買物品,匯│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6,000元 │款後遲未收到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2 │陳俊安 │陳俊安於露天拍│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26日 │賣購買物品,匯│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000元 │款後遲未收到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3 │陳建州 │陳建州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29日 │賣購買物品,匯│(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4,300元 │款後遲未收到 │三第232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4 │廖添富 │廖添富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28日 │賣購買物品,匯│(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000元 │款後遲未收到 │三第223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5 │張美娥 │張美娥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31日 │賣購買物品,匯│(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550元 │款後遲未收到 │二第63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6 │洪勝哲 │洪勝哲於露天拍│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30日 │賣購買物品,匯│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000元 │款後遲未收到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7 │黃彥璋 │黃彥璋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4 月1 日 │賣購買物品,匯│(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200元 │款後遲未收到 │二第62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8 │楊振忠 │楊振忠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31日 │賣購買物品,匯│(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0,100元 │款後遲未收到 │二第66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9 │蘇彥叡 │蘇彥叡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26日 │賣購買物品,匯│(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150元 │款後遲未收到 │二第68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10│蔡明哲 │蔡明哲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25日 │賣購買物品,匯│(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100元 │款後遲未收到 │二第65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11│羅培分 │羅培分於露天拍│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28日 │賣購買物品,匯│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100元 │款後遲未收到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12│詹佳靜 │詹佳靜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26日 │賣購買物品,匯│(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000元 │款後遲未收到 │三第225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13│吳瑞芬 │吳瑞芬於露天拍│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30日 │賣購買物品,匯│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000元 │款後遲未收到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14│余旭棋 │余旭棋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31日 │賣購買物品,匯│(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100元 │款後遲未收到 │二第56頁│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15│吳承昌 │吳承昌於露天拍│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28日 │賣購買物品,匯│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27,900元 │款後遲未收到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16│何元瑋 │何元瑋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28日 │賣購買物品,匯│(本院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5,500元 │款後遲未收到 │一第254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17│周萬嵩 │周萬嵩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27日 │賣購買物品,匯│(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500元 │款後遲未收到 │三第247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18│林燕慶 │林燕慶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27日 │賣購買物品,匯│(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500元 │款後遲未收到 │三第235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19│范嘉筠 │范嘉筠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26日 │賣購買物品,匯│(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100元 │款後遲未收到 │三第205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20│王莉婷 │王莉婷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25日 │賣購買物品,匯│(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950元 │款後遲未收到 │三第196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21│李維琴 │李維琴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4 月1 日 │賣購買物品,匯│(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900元 │款後遲未收到 │三第234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㈡
┌────────────────────────────────────┐
│人頭帳戶-鄭婷羽(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 遭騙方法 │是否和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及金額(新臺幣)│ │ │ │
├──┼────────┼───────┼────┼───────────┤
│ 1 │陳家祥 │陳家祥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11日 │賣購買物品,匯│(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0,000元 │款後遲未收到 │三第188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2 │李宗奇 │李宗奇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11日 │賣購買物品,匯│(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5,700元 │款後遲未收到 │二第39、│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40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3 │洪英傑 │洪英傑於露天拍│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13日 │賣購買物品,匯│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5,200元 │款後遲未收到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4 │黃婕宜 │黃婕宜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月13日 │賣購買物品,匯│(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5,200元 │款後遲未收到 │三第204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5 │劉彥辰 │劉彥辰於露天拍│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9 日 │賣購買物品,匯│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5,200元 │款後遲未收到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6 │洪林淑真 │洪林淑真於露天│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12日 │拍賣購買物品,│(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200元 │匯款後遲未收到│三第211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7 │林雅紫 │林雅紫於露天拍│ │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14日 │賣購買物品,匯│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5,200元 │款後遲未收到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㈢
┌────────────────────────────────────┐
│人頭帳戶-方郁菱(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
├──┬────────┬───────┬────┬───────────┤
│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 遭騙方法 │是否和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及金額(新臺幣)│ │ │ │
├──┼────────┼───────┼────┼───────────┤
│ 1 │陳于茹 │陳于茹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17日 │賣購買物品,匯│(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3,000元 │款後遲未收到 │三第226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2 │莫承柏 │莫承柏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17日 │賣購買物品,匯│(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6,000元 │款後遲未收到 │三第206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3 │李健民 │李健民於露天拍│ 已和解│簡裕青、黃仁杰共同犯詐│
│ │103 年3 月19日 │賣購買物品,匯│(原審卷│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1,330元 │款後遲未收到 │三第253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蘇俊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附表叁:
┌──┬────┬──┐
│編號│名稱 │數量│
├──┼────┼──┤
│ 1. │帳單資料│3本 │
├──┼────┼──┤
│ 2. │文件資料│1本 │
├──┼────┼──┤
│ 3. │記事本 │1本 │
├──┼────┼──┤
│ 4. │信用卡 │1張 │
├──┼────┼──┤
│ 5. │行動網卡│1個 │
├──┼────┼──┤
│ 6. │隨身碟 │1個 │
└──┴────┴──┘
附表肆:
┌──┬───────────┬──┐
│編號│名稱 │數量│
├──┼───────────┼──┤
│ 1. │曜盈公司承攬契約 │4張 │
├──┼───────────┼──┤
│ 2. │店家管理表等資料 │1本 │
├──┼───────────┼──┤
│ 3. │簽到表等資料 │1本 │
├──┼───────────┼──┤
│ 4. │曜盈公司門禁卡領取登記│1本 │
│ │表相關資料 │ │
├──┼───────────┼──┤
│ 5. │產品銷行業務毛利計算方│1本 │
│ │式資料 │ │
├──┼───────────┼──┤
│ 6. │札記資料(1) │1本 │
├──┼───────────┼──┤
│ 7. │札記資料(2) │1本 │
├──┼───────────┼──┤
│ 8. │闕壯智等5人名片資料 │1張 │
├──┼───────────┼──┤
│ 9. │曜盈公司履歷表資料 │1本 │
├──┼───────────┼──┤
│ 10.│應收帳款出貨單等資料 │1份 │
├──┼───────────┼──┤
│ 11.│廖國雄筆記本 │1本 │
├──┼───────────┼──┤
│ 12.│智冠公司對帳單等資料 │1份 │
├──┼───────────┼──┤
│ 13.│昱瑞印刷公司收據等資料│1份 │
├──┼───────────┼──┤
│ 14.│曜盈公司履歷資料 │6份 │
├──┼───────────┼──┤
│ 15.│儲值收據等資料 │1份 │
├──┼───────────┼──┤
│ 16.│英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廣│1份 │
│ │告單等資料 │ │
├──┼───────────┼──┤
│ 17.│手機(D800,廖國雄所有│1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
│ 18.│札記(廖國雄所有) │1袋 │
├──┼───────────┼──┤
│ 19.│手機(三星牌,廖國雄所│1支 │
│ │有,含充電器) │ │
├──┼───────────┼──┤
│ 20.│手機(小米機,廖國雄所│1支 │
│ │有,含充電器) │ │
├──┼───────────┼──┤
│ 21.│易付卡(0000000000、09│3張 │
│ │00000000,廖國雄所有)│ │
├──┼───────────┼──┤
│ 22.│門禁管制卡 │1張 │
├──┼───────────┼──┤
│ 23.│文件資料 │1份 │
├──┼───────────┼──┤
│ 24.│電腦 │1部 │
├──┼───────────┼──┤
│ 25.│銀行帳戶資料 │1份 │
├──┼───────────┼──┤
│ 26.│投資資料 │1份 │
├──┼───────────┼──┤
│ 27.│銀行存摺 │2本 │
├──┼───────────┼──┤
│ 28.│文件資料 │1張 │
└──┴───────────┴──┘
附表伍:
┌──┬─────────┬──┐
│編號│名稱 │數量│
├──┼─────────┼──┤
│ 1. │內裝現金40,000元之│1個 │
│ │牛皮紙袋 │ │
├──┼─────────┼──┤
│ 2. │蘇俊榮使用之手機(│1支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3. │蘇俊榮個人錢包 │1個 │
├──┼─────────┼──┤
│ 4. │板橋八甲郵局100 號│1串 │
│ │郵政信箱鑰匙 │ │
├──┼─────────┼──┤
│ 5. │疑似愷他命毒品粉末│1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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