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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5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常為成
選任辯護人 黃暘勛 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常為成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廿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常為成前經本院認為犯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4 年9 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4 年12月2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4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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