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4,上易,564,2017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820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宏
選任辯護人 宋明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國樑
前列 一人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志恭
前列 一人
選任辯護人 陳君聖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進財
前列 一人
選任辯護人 陳怡融律師
被 告 張清義
選任辯護人 陳妙泉律師
被 告 張正毅
選任辯護人 巫宗翰律師
被 告 王有志
被 告 涂明龍
前列 二人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鄭鈞懋律師
陳姿樺律師
被 告 一六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芝芳
被 告 富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志恭
被 告 互志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涂明龍
被 告 良峪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有志
前列 二人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鄭鈞懋律師
陳姿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因卷證繁雜,原定民國106 年7 月24日星期一下午4 時宣判取消,改定民國106 年8 月24日星期四下午4 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李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