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4,上訴,578,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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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5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祈安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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