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4,上訴,606,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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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培煌
李尚勲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 年5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9 日11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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