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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86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6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莨諺
選任辯護人 孫紹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176 號、103 年度易字第269 號,中華民國104 年4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7425號、103 年度偵字第39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魏莨諺部分於魏莨諺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魏莨諺於民國104 年10月22日因慢性氣道阻塞而住院治療;
於105 年1 月6 日因腦內出血、高血壓、癲癇、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而住院治療;
於105 年3 月9 日因肺炎併呼吸衰竭、右肋膜積水、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而住院治療;
於105 年3 月15日、同年4 月19日、同年5 月17日、同年6 月14日因相同病症至醫院看診;
於105 年7 月25日因癲癇、舊腦出血、吸入性肺炎而住院治療;
於105 年9 月28日因慢性阻塞性肺病而住院治療;
於105 年10月16日、同年11月20日、同年12月21日因慢性阻塞性肺病而住院治療等情,有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7 份(見本院上訴字第609 號卷㈡第29、160 頁、同卷㈢第6 、43、62、80、222 頁)、辯護人所提之陳報狀暨病危通知、住院床頭卡、被告插管照片(見本院上訴字第609 號卷㈢第172 至178 、210 頁)在卷可稽,且據被告魏莨諺之主治醫師邱仁治於本院106 年1 月5 日調查時表示:魏莨諺今日仍在住院,近半年幾乎每月都會住院,因其肺功能不佳,需要呼吸器提供高濃度氧氣以幫忙呼吸、其氣喘、癲癇恐會無預警發作,若因發作而吸不到氧氣會有生命危險。
魏莨諺是慢性病,後期很不穩定,肺功能損壞後無法改善,是不可逆之疾病,如果到法院開庭,怕會影響生命安全等語(見本院上訴字第609 號卷㈢第235 、236 頁),本院衡以被告魏莨諺之身體狀況需配合相關醫療器材始得正常活動,然平日負責照護被告魏莨諺之魏承賢(被告魏莨諺之弟)已陳稱無法攜同被告魏莨諺至法院開庭等語(見本院上訴字第609 號卷㈢第236 頁),參諸上開被告魏莨諺就醫資料及醫師邱仁治之陳述,自堪認定被告魏莨諺之身體狀況確無法到庭接受審判,揆諸上開規定,本案關於被告魏莨諺部分之訴訟程序,應於被告魏莨諺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3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林家聖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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