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4,上訴,67,20150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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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英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強制性交、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詐欺取財、恐嚇取財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款、第8款等規定,於民國104 年1 月23日執行羈押,嗣經裁定自104年4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復裁定自104 年6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至104 年8 月22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甲○○應自104 年8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孫啟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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