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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85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書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志富
選任辯護人 林嘉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108 號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任森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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