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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8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嘉龍
指定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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