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4,原上訴,4,20150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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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力中
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 奕
選任辯護人 劉家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黎柏宏
選任辯護人 張志堅律師
陳樹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冠宏
選任辯護人 張蓉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力中、李奕、黎柏宏、李冠宏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力中、李奕、黎柏宏、李冠宏等4 人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4 年4 月10日執行羈押,至104 年7 月9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

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4 年9 月9 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9 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邱明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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