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4,毒抗,42,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毒抗字第42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吳玉珠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裁定(104年度毒聲字第49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被告並未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係在不知情之狀態下,飲用朋友所提供之飲料,而不知內有滲入毒品,因此誤食毒品。

原審未深入查證,僅憑被告之尿液檢驗報告,即率爾推斷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應執行勒戒之處分,尚嫌率斷。

又被告係單親,育有一幼女,罹患重度智能障礙,有身心障礙手冊為證,其平日十分依賴被告,形影不離,衣食必均須由被告負責。

懇請考量被告需要扶養幼女之情狀,請將原送觀察、勒戒之裁定撤銷,另為捐款公益團體或社會勞動之裁定云云。

二、經查,抗告人為警所採尿液,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確呈MDMA陽性反應等情,有該公司104 年6 月2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毒品案件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在卷可稽。

抗告人雖辯以不知情下誤飲友人提供之摻有毒品之飲料,惟未提出反證以實其說,已難遽信。

況抗告人之尿液檢驗結果,檢出濃度高達17035 ng/ml ,且MDA 係違禁物品,售價昂貴,他人豈會在未告知下,無償提供予抗告人施用?所辯不知情而誤飲,顯違常情,自難採信。

綜上所述,抗告人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 之犯行。

三、按觀察、勒戒之目的,係為戒除施用毒品者之身癮,並斷絕施用毒品者之心癮,著重治療,而非處罰,屬保安處分之一種。

所導入之療程觀念,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所為預防、矯治措施之保安處分,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

抗告意旨所稱願意捐款公益團體或社會勞動服務云云,諒有誤會。

另所稱其有智能障礙之幼女待養,尚非得卸免觀察、勒戒之事由,依此請求撤銷,亦嫌乏據。

是原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裁定抗告人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於法自無不合。

抗告人執前揭情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史安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