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4,聲,1017,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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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承芳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承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鍾承芳前犯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鍾承芳業於民國104 年8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 年6 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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