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4,聲,1034,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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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34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李銀貴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4日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銀貴(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共2 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23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6 月、12年,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確定,嗣聲明異議人對本院上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再字第84號裁定駁回,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確定等情,有本院104 年度聲再字第84號裁定、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至19頁)。

從而,聲明異議人對本院104 年度聲再字第84號確定裁定聲明異議,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孫啟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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