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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貴祥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貴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貴祥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
並於民國101年9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核准假釋在案,由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94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嗣因受刑人另於假釋後更定刑期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再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21日重新審核,認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年1月19日,仍符合假釋要件而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周賢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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