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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文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文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文慶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王文慶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62 號、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上字第2209號等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附表:受刑人王文慶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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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起訴案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罪名│宣告刑├──────┼────┬──────┼────┬──────┤ 備 註 │
│號│ │ │犯罪日期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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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有期徒│臺灣屏東地方│臺灣高等│104 年3 月10│同左 │104 年4 月8 │ │
│ │危害│刑7 月│法院檢察署 │法院高雄│日 │ │日 │ │
│ │防制│ │103 年度毒偵│分院103 │ │ │ │ │
│ │條例│ │字第1547號 │年度上訴│ │ │ │ │
│ │ │ │ │字第1175│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103 年6 月14│ │ │ │ │ │
│ │ │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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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毒品│有期徒│臺灣屏東地方│臺灣高等│104 年5 月26│最高法院│104 年7 月23│ │
│ │危害│刑1 年│法院檢察署 │法院高雄│日 │104 年度│日 │ │
│ │防制│ │104 年度毒偵│分院104 │ │臺上字第│ │ │
│ │條例│ │字第16號 │年度上訴│ │2209號 │ │ │
│ │ │ │ │字第362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103 年11月15│ │ │ │ │ │
│ │ │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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