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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明億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7月15日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883 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至22備註欄「104 執更627 」,應更正為「104 執更1297」。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883 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至22備註欄誤載為「104 執更627 」,應更正為「104 執更1297」。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孫啟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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