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4,聲,954,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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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瑞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瑞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莊瑞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併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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