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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俊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俊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葉俊驛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葉俊驛業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 年11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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