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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82號
原 告 陳鳳蘭
被 告 蔣季安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上訴字第21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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