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4,附民,199,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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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99號
原 告 蘇郁雯
被 告 蔡靜娟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上訴字第421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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