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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振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字第25號,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951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沈振源前於民國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487 號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決有期徒刑6 月,嗣經上訴至本院,並由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815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100 年2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沈振源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他人,即等同將自己帳戶提供予該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該他人所屬犯罪集團從事財產犯罪,竟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於103 年10月22日(即沈振源最後一次自行提款之日)起,至103 年12月29日間某日,將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不詳姓名成年人及其所屬均由成年組成之犯罪集團成員,而容任該人及其所屬之犯罪集團使用上開帳戶做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該詐騙集團取得沈振源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推由其中成員分別按如附表所示時間、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古仁伶、李婉綾、簡振宇、許姵婷、陳美妤、黃金暐、潘信丞、徐國浤、趙展鋒、潘冠瑋、劉哲元、何承榮、蘇乙軒、陳一清、莊凱淯、何建璋、盛詠翔、蔡瀚賢、陳建任、廖祥凱、余家威、林鼎鈞、阮珮雯、鄭濬煒、蔡貴詔、王教瑋、陳語潔、張以君、張瑋旻、永鉅事務機器有限公司員工吳珮華、林豐銘、林柏辰、黃郅威、洪培瑄、林筱婷、蕭媱、黃博紀、張乃文、彭國振、鍾維苓、石柏偉、林柏鈞、張詔鈞、羅月雲、高俊謚、邱亘霆,並使古仁伶等46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匯款至上開帳戶(匯款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所載),嗣因古仁伶等46人於匯款後,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古仁伶、黃金暐、李婉綾、簡振宇、許姵婷、張以君、莊凱淯、潘冠瑋、趙展鋒、廖祥凱、劉哲元、何承榮、蘇乙軒、陳一清、林柏辰、彭國振、余家威、張乃文、何建璋、蔡瀚賢、永鉅事務機器有限公司、洪培瑄、林筱婷、盛詠翔、陳建任、黃郅崴、鍾維苓、陳語潔、林豐銘、黃博紀、林柏鈞、石柏偉、張詔鈞、羅月雲、高俊謚、邱亘霆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所引用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被告沈振源於審判程序均同意作為證據,縱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或其他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經本院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客觀外在情況,認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查無陳述人有受不法取供或違反其自由意志而陳述;
亦無遭受外在干擾,或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取證之情形,衡酌各該傳聞證據作為本院判斷事實之依據亦屬適當,自均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㈠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沈振源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沒有提供上開帳戶予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供該人及所屬詐騙集團詐騙如附表所示古仁伶等46人,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已經遺失,我不知道提款卡及密碼遺失,所以沒有報警,況且上開帳戶是做為我向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申請低收入補助款匯款之帳戶,我不可能交付予他人使用云云。
㈡經查:⒈本件被害人古仁伶、李婉綾、簡振宇、許姵婷、陳美妤、黃金暐、潘信丞、徐國浤、趙展鋒、潘冠瑋、劉哲元、何承榮、蘇乙軒、陳一清、莊凱淯、何建璋、盛詠翔、蔡瀚賢、陳建任、廖祥凱、余家威、林鼎鈞、阮珮雯、鄭濬煒、蔡貴詔、王教瑋、陳語潔、張以君、張瑋旻、吳珮華、林豐銘、林柏辰、黃郅威、洪培瑄、林筱婷、蕭媱、黃博紀、張乃文、彭國振、鍾維苓、石柏偉、林柏鈞、張詔鈞、羅月雲、高俊謚、邱亘霆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及方式遭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所有之上開帳戶(匯款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所載)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陳在卷(見原審法院易字卷第39頁),並有證人古仁伶、李婉綾、簡振宇、許姵婷、陳美妤、黃金暐、潘信丞、徐國浤、趙展鋒、潘冠瑋、劉哲元、何承榮、蘇乙軒、陳一清、莊凱淯、何建璋、盛詠翔、蔡瀚賢、陳建任、廖祥凱、余家威、林鼎鈞、阮珮雯、鄭濬煒、蔡貴詔、王教瑋、陳語潔、張以君、張瑋旻、吳珮華、林豐銘、林柏辰、黃郅威、洪培瑄、林筱婷、蕭媱、黃博紀、張乃文、彭國振、鍾維苓、石柏偉、林柏鈞、張詔鈞、羅月雲、高俊謚、邱亘霆於警詢指述綦詳(見警卷第14頁至第135 頁、原審法院易字卷第49頁至第54頁),且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阮珮雯、趙展鋒、林柏辰分別提出之無摺存款單收執聯;
永鉅事務機器有限公司存摺封面影本、露天拍賣結帳明細列印資料、露天拍賣悄悄話畫面列印資料、洪培瑄提出之無摺存款單收執聯、陳建任提出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黃郅崴提出之無摺存款單收執聯;
被告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39 頁至第141 頁、偵卷第40頁至第44頁;
偵卷第56頁、第50頁、第60頁;
警卷第64頁、偵卷第31頁至第33頁、第62頁、第54頁、第58頁;
警卷第138 頁至第141 頁、偵卷第38頁至第44頁),是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⒉被告雖為前開辯詞,然本件被告是否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主要爭點在於㈠被告有無提供上開帳戶予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及所屬詐騙集團使用?㈡若有,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有不確定幫助故意?茲分論如下:⑴被告有無提供上開帳戶予不詳姓名成年人及所屬詐騙集團使用?①被告於警詢供述:上開帳戶是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及提款卡都是我保管使用,密碼只有我及我太太王莉莉知道,我太太王莉莉未使用該帳戶存摺、提款卡等語(見警卷第4 頁至第5 頁);
復於偵查中陳述:上開帳戶是薪資轉帳帳戶,每半個月匯一次薪資,金額大約新臺幣(下同)1 萬、2 萬元等語(見偵卷第22頁),再於原審審理時陳述:我太太王莉莉雖然知道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但她沒有提款卡等語(見原審法院易字卷第37頁);
又證人即被告配偶王莉莉於偵查中證述:我沒有將被告的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給他人,被告將提款卡放在隨身的皮夾內等語(見偵卷第29頁至第30頁);
互核被告與證人王莉莉上開所述,可知上開帳戶提款卡係由被告保管使用,證人王莉莉雖知悉提款卡密碼亦無法取得使用該帳戶一節無訛。
②被告於警詢供述:103 年8 月、9 月間上開帳戶內已經沒有錢,而該帳戶存摺、提款卡於103 年12月遺失,我不知道何地遺失等語(見警卷第4 頁至第5 頁);
復於偵查中陳述: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遺失,存摺放在家中,提款卡放在皮包內,家中未曾遭竊,密碼也沒有寫在提款卡上面,我不知道遺失之事,所以沒有向郵局辦掛失或報警等語(見偵卷第20頁至第21頁),再於原審審理時陳述:上開帳戶存摺與印章放在家中,沒有丟掉,但現在找不到存摺,提款卡密碼我寫在卡片封套上面,我只有遺失提款卡,皮夾內的證件及現金都沒有遺失等語(見原審法院易字卷第37頁、第65頁至第66頁);
是依被告所述,被告既將提款卡放在皮包內隨身攜帶,則該張提款卡遺失時,按理皮包及內置之證件、現金應會一併遺失,而依被告所述,僅僅遺失提款卡及密碼,其餘證件與現金均未遺失,顯與常理有違,是被告上開所辯,尚難採信。
③依一般理財經驗,金融帳戶係供個人財產存提使用,帳戶內資金流向,不但關係個人債信更影響個人生活,且近來因詐騙集團利用金融帳戶作為遂行詐欺之犯罪工具,經傳媒報導及政府宣導,當為公眾所週知,一般人遇存摺、提款卡及密碼遺失,為防止存款遭盜領或帳戶遭不法使用,於發現後除立即報警外,並向申設之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手續,暫停帳戶資金流動,而詐騙集團成員若以遺失之提款卡作為犯罪工具,即有無法領得詐欺犯罪所得之風險,當認詐騙集團成員所使用之帳戶必係集團成員可確實掌握者;
觀諸本件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古仁伶等46人,分別於103 年12月29日、103 年12月30日、103 年12月31日遭詐騙匯款至上開帳戶後,各筆匯入款項均在三日內提領一空,上開帳戶旋於104 年1 月1 日列為警示帳戶,有上開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清單1 份在卷可查(見警卷第138 頁至第141 頁),足見詐騙集團成員於向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古仁伶等46人行騙時,當可確實掌握上開帳戶之存取款情形,顯然詐騙集團成員應係自其可信之來源取得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絕非收取他人遺失物;
再佐以被告其時確有持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對於該帳戶具事實上之管領力,而被告所辯遭竊、遺失云云,均非可採,業如前述;
復衡現今銀行所使用之提款卡均須輸入多位數之密碼始得正常使用,使用拾得或竊得之金融卡並能難以得知密碼,若非被告將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告知該詐騙集團成員,該詐騙集團成員實無持用提款卡提款之可能;
是依此客觀情形,足認被告應係於103 年10月22日最後一次領款305 元後至103 年12月29日本件被害人古仁伶等46人遭詐騙間某日,在不詳處所,將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不詳姓名年籍之人,而該帳戶經被告提款後僅餘16元(見上開帳戶歷史交易往來明細,偵卷第41頁),此與一般實務常見提供帳戶予他人充作人頭帳戶之行為人均係提供再無使用需求之帳戶等犯罪情節,亦不相違,益徵被告確實有於前揭時、地將其持用之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及所屬詐騙集團,至為灼然。
④至被告辯稱:上開帳戶是做為我向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申請低收入補助款匯款之帳戶,我不可能交付予他人使用云云,惟被告係於100 年12月至101 年12月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列冊為高雄市第四類低收入,且列冊時間領有春節慰問金3000元,102 年度因調查家庭總收入超過高雄市政府101 年10月17日高市府社救助字第00000000000 號公告之列低收入戶標準,註銷家戶低收入資格,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5 年2 月26日高市社救助字第10531382200 號函1 份附卷可考(見原審法院易字卷第55頁),基此,被告於102 年12月至103 年12月間,並非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列冊補助之低收入戶,上開帳戶自不可能做被告所稱低收入戶補助款匯款使用帳戶,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⑵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予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及所屬詐騙集團之時,主觀上是否具有不確定幫助故意?現今金融機構對於帳戶申設並無特殊資格或有何門檻之限制,不論個人或一般公司行號因資金往來,而有利用金融機構帳戶存、領款之需求,均可以公司或可資信賴之人之名義自行申設使用,斷無向他人取得金融機構帳戶之必要與可能,且金融機構帳戶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指定限供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且有意隱瞞資金存入及提領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
而本件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係被告提供予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及所屬詐騙集團使用一節,業已說明如前;
再參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自承:我知道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不可以交給不認識之人使用等語(見原審法院易字卷第37頁),足見被告應可預見交付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可供他人做為財產詐欺犯罪所用,而被告猶交付予他人,其主觀上顯有不論對取得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人如何利用該帳戶均無所謂,而交付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足認被告於交付帳戶當時,顯能預見可能會造成他人匯款至上開帳戶之危險,對於取得上開帳戶之人可能將該帳戶作為人頭帳戶,用以進出不法款項而涉犯財產犯罪,因而幫助他人遂行包括詐欺取財在內之犯罪行為等情,並非不能預見,其主觀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堪以認定。
⒊被告於本院調查中,雖又辯稱:「被告之提款卡不是遺失,而是於高雄市建興路之萊爾富超商的提款機被吃掉,導致被他人用以詐騙」云云。
然一般人使用郵局提款卡提款,如因使用不當而被提款機沒入機內,該提款卡將會回歸至原發卡郵局處理。
而經本院函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局查明:「被告有無於103 年間因提款時按錯密碼致提款卡被提款機沒入?」,以及「被告有無再申請補發提款卡使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回覆稱:「依前鎮郵局留置金融卡登記表,於103 年間查無沈振源相關紀錄。」
,「另查沈振源金融卡變更資料,自102年4 月25日領卡後無再申請補發提款卡。」
,有該局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1日,高營字第1051802071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足見被告所辯其提款卡在高雄市建興路之萊爾富超商的提款機內被留置,亦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⒋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辯各節,均無足採,其犯行洵堪認定。
至原審雖認定「被告除將其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不詳姓名成年人及其所屬均由成年組成之犯罪集團成員」外,另一併交付該帳戶之存摺。
惟被告於本院調查時,已提出該存摺之原本供本院參考,經本院再函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該存摺之最後1 日交易紀錄後,有無更換存摺結果,據回覆稱:「沈振源之帳戶於103 年3 月21日之後無換摺紀錄。」
,有該局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高營字第1050002006號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0頁),足見被告並未將存摺一併交付該犯罪集團成員使用,原審就此部分之記載尚有誤會,惟不影響被告之事實認定,僅更正該部分之記載即可,併此說明。
三、論罪: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
故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㈡本件被告雖提供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供該人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得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惟被告單純提供帳戶與該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及所屬犯罪集團使用之行為,尚難與實際向被害人古仁伶、李婉綾、簡振宇、許姵婷、陳美妤、黃金暐、潘信丞、徐國浤、趙展鋒、潘冠瑋、劉哲元、何承榮、蘇乙軒、陳一清、莊凱淯、何建璋、盛詠翔、蔡瀚賢、陳建任、廖祥凱、余家威、林鼎鈞、阮珮雯、鄭濬煒、蔡貴詔、王教瑋、陳語潔、張以君、張瑋旻、永鉅事務機器有限公司員工吳珮華、林豐銘、林柏辰、黃郅威、洪培瑄、林筱婷、蕭媱、黃博紀、張乃文、彭國振、鍾維苓、石柏偉、林柏鈞、張詔鈞、羅月雲、高俊謚、邱亘霆等人,以如附表所示欺罔之詐術行為等視,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有犯意聯絡,僅係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資以助力,揆諸前揭說明,應論以幫助犯。
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又以一交付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分別詐取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46人之財物,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被告以幫助故意,實施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被告前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487 號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決有期徒刑6 月,嗣上訴至本院,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815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100 年2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見原審法院易字卷第145頁至第153 頁反面、第56頁),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同有上開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重後減輕之。
四、科刑:原審因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5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竟提供上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而幫助詐騙集團向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古仁伶等46人詐欺取財,並致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實有不該,再斟以告訴人古仁伶等46人匯入被告提供之上開帳戶內之款項金額共計為13萬8899元,金額非微,且迄今未與告訴人古仁伶等46人達成和解,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再依現有卷證並無確切事證足認被告確因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實際獲有任何之利益,兼衡被告係擔任臨時工,家庭經濟勉持,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家中尚有母親及兒子之家庭狀況(見原審法院易字第179 頁反面、警卷第3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 月,並審酌其年齡、職業、收入、社會地位等節,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
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月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任森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耀程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
│編│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金額 │事實 │
│號│ │ │ │ │
├─┼────┼───────┼─────┼──────────────┤
│1 │古仁伶 │103年12月29日 │497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下午5分55分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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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開訊息後,因誤信該販賣訊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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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款4970元至指定之沈振源所有中│
│ │ │ │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郵局帳│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因│
│ │ │ │ │古仁伶遲未收到購買之前開商品│
│ │ │ │ │,始知受騙。 │
├─┼────┼───────┼─────┼──────────────┤
│2 │李婉綾 │103年12月29日 │544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晚上9時45分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日本│
│ │ │ │ │Apple App Store 點數卡」之不│
│ │ │ │ │實訊息,適有買家李婉綾於103 │
│ │ │ │ │年12月29日某時,在其位於新北│
│ │ │ │ │市淡水區住處,上網瀏覽得知前│
│ │ │ │ │開訊息後,因誤信該販賣訊息為│
│ │ │ │ │真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該商│
│ │ │ │ │品,並於左列時間,以網路轉帳│
│ │ │ │ │匯款5440元至指定之沈振源所有│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郵局│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
│ │ │ │ │因李婉綾遲未收到購買之前開商│
│ │ │ │ │品,始知受騙。 │
├─┼────┼───────┼─────┼──────────────┤
│3 │簡振宇 │103年12月29日 │255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晚上10時57分許│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Apple iTunes禮物卡」之不實訊│
│ │ │ │ │息,適有買家簡振宇於103年12 │
│ │ │ │ │月29日某時許,在其位於宜蘭縣│
│ │ │ │ │五結鄉住處,上網瀏覽得知前開│
│ │ │ │ │訊息後,因誤信該販賣訊息為真│
│ │ │ │ │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該商品,│
│ │ │ │ │並於左列時間,至郵局匯款2550│
│ │ │ │ │元至指定之沈振源所有中華郵政│
│ │ │ │ │股份有限公司前鎮郵局帳號0041│
│ │ │ │ │0000000000號帳戶,嗣因簡振宇│
│ │ │ │ │遲未收到購買之前開商品,始知│
│ │ │ │ │受騙。 │
├─┼────┼───────┼─────┼──────────────┤
│4 │許姵婷 │103年12月29日 │66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晚上11時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蝦叔│
│ │ │ │ │叔大尾蝦酥禮盒10包入」之不實│
│ │ │ │ │訊息,適有買家許姵婷於103 年│
│ │ │ │ │12月29日某時許,上網瀏覽得知│
│ │ │ │ │前開訊息後,因誤信該販賣訊息│
│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該商│
│ │ │ │ │品,並於左列時間,至自動櫃員│
│ │ │ │ │機轉帳660 元至指定之沈振源所│
│ │ │ │ │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郵│
│ │ │ │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嗣因許姵婷遲未收到購買之前開│
│ │ │ │ │商品,始知受騙。 │
├─┼────┼───────┼─────┼──────────────┤
│5 │陳美妤 │103年12月30日 │102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未提告)│上午9時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烏來│
│ │ │ │ │雲頂溫泉行館泡湯休憩券」之不│
│ │ │ │ │實訊息,適有買家陳美妤於103 │
│ │ │ │ │年12月26日某時許,上網瀏覽得│
│ │ │ │ │知前開訊息後,因誤信該販賣訊│
│ │ │ │ │息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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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款1020元至指定之沈振源所有中│
│ │ │ │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郵局帳│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因│
│ │ │ │ │陳美妤遲未收到購買之前開商品│
│ │ │ │ │,始知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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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黃金暐 │103年12月30日 │140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中午12時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日本│
│ │ │ │ │Google Play 禮物卡5000點商品│
│ │ │ │ │」之不實訊息,適有買家黃金暐│
│ │ │ │ │於103年12月29日晚上7時許,在│
│ │ │ │ │其位於臺北市內湖區住處,上網│
│ │ │ │ │瀏覽得知前開訊息後,因誤信該│
│ │ │ │ │販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
│ │ │ │ │購買該商品,並於左列時間,以│
│ │ │ │ │無摺存款匯款1400元至指定之沈│
│ │ │ │ │振源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前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帳戶,嗣因黃金暐遲未收到購買│
│ │ │ │ │之前開商品,始知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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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潘信丞 │103年12月30日 │255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未提告)│中午12時46分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日本│
│ │ │ │ │Apple iTtunes禮物卡1000點」 │
│ │ │ │ │之不實訊息,適有買家潘信丞於│
│ │ │ │ │103 年12月29日某時許,上網瀏│
│ │ │ │ │覽得知前開訊息後,因誤信該販│
│ │ │ │ │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誤,以悄悄│
│ │ │ │ │話與賣家聯繫後,下標購買該商│
│ │ │ │ │品,並於左列時間,以網路轉帳│
│ │ │ │ │匯款2550元至指定之沈振源所有│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郵局│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
│ │ │ │ │因潘信丞遲未收到購買之前開商│
│ │ │ │ │品,始知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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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徐國浤 │103年12月30日 │255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未提告)│下午4時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日本│
│ │ │ │ │Apple iTtunes禮物卡1000點」 │
│ │ │ │ │之不實訊息,適有買家徐國浤於│
│ │ │ │ │103年12月30日下午2時許,在位│
│ │ │ │ │於苗栗縣頭份鎮住處,上網瀏覽│
│ │ │ │ │得知前開訊息後,因誤信該販賣│
│ │ │ │ │訊息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
│ │ │ │ │該商品,並於左列時間,以網路│
│ │ │ │ │轉帳匯款2550元至指定之沈振源│
│ │ │ │ │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
│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嗣因徐國浤遲未收到購買之前│
│ │ │ │ │開商品,始知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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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趙展鋒 │103年12月30日 │255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下午4時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蘋果│
│ │ │ │ │點數1000點」之不實訊息,適有│
│ │ │ │ │買家趙展鋒於103 年12月30日某│
│ │ │ │ │時,在位於臺南市南區住處,上│
│ │ │ │ │網瀏覽得知前開訊息後,因誤信│
│ │ │ │ │該販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誤,下│
│ │ │ │ │標購買該商品,並於左列時間,│
│ │ │ │ │至郵局臨櫃匯款2550元至指定之│
│ │ │ │ │沈振源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司前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嗣因趙展鋒遲未收到購│
│ │ │ │ │買之前開商品,始知受騙。 │
├─┼────┼───────┼─────┼──────────────┤
│10│潘冠瑋 │103年12月30日 │765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下午4時34分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遊戲│
│ │ │ │ │點數」之不實訊息,適有買家潘│
│ │ │ │ │冠瑋於103年12月30日下午2時許│
│ │ │ │ │,在位於雲林縣林內鄉住處,上│
│ │ │ │ │網瀏覽得知前開訊息後,因誤信│
│ │ │ │ │該販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誤,下│
│ │ │ │ │標購買該商品,並於左列時間,│
│ │ │ │ │至統一超商自動櫃員機匯款7650│
│ │ │ │ │元至指定之沈振源所有中華郵政│
│ │ │ │ │股份有限公司前鎮郵局帳號0041│
│ │ │ │ │0000000000號帳戶,嗣因露天拍│
│ │ │ │ │賣網站以簡訊通知潘冠瑋賣家停│
│ │ │ │ │權之事而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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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劉哲元 │103年12月30日 │255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下午6時後某時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蘋果│
│ │ │ │ │點數日幣10000 點」之不實訊息│
│ │ │ │ │,適有買家劉哲元於103 年12月│
│ │ │ │ │30日某時,在位於新北市板橋區│
│ │ │ │ │公司,上網瀏覽得知前開訊息後│
│ │ │ │ │,因誤信該販賣訊息為真而陷於│
│ │ │ │ │錯誤,下標購買該商品,並於左│
│ │ │ │ │列時間,匯款2550元至指定之沈│
│ │ │ │ │振源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前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帳戶,嗣因劉哲元遲未收到購買│
│ │ │ │ │之前開商品,始知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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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何承榮 │103年12月30日 │510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晚上7時30分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蘋果│
│ │ │ │ │電腦儲值卡」之不實訊息,適有│
│ │ │ │ │買家何承榮於103 年12月30日某│
│ │ │ │ │時許,在位於桃園市桃園區住處│
│ │ │ │ │,上網瀏覽得知前開訊息後,因│
│ │ │ │ │誤信該販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而下標購買該商品,並於左列│
│ │ │ │ │時間,匯款5100元至指定之沈振│
│ │ │ │ │源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
│ │ │ │ │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嗣因何承榮遲未收到購買之│
│ │ │ │ │前開商品,始知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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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蘇乙軒 │103年12月30日 │255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晚上7時42分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Apple iTunes 禮物卡10000點數│
│ │ │ │ │」之不實訊息,適有買家蘇乙軒│
│ │ │ │ │於103 年12月30日某時,在位於│
│ │ │ │ │臺北市文山區住處,上網瀏覽得│
│ │ │ │ │知前開訊息後,因誤信該販賣訊│
│ │ │ │ │息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該│
│ │ │ │ │商品,並於左列時間,以網路轉│
│ │ │ │ │帳匯款2550元至指定之沈振源所│
│ │ │ │ │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郵│
│ │ │ │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嗣因蘇乙軒遲未收到購買之前開│
│ │ │ │ │商品,始知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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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陳一清 │103年12月30日 │255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晚上8時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Apple iTunes禮物卡10000 點數│
│ │ │ │ │」之不實訊息,適有買家陳一清│
│ │ │ │ │於103 年12月30日某時,在位於│
│ │ │ │ │新竹市東區住處,上網瀏覽得知│
│ │ │ │ │前開訊息後,因誤信該販賣訊息│
│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該商│
│ │ │ │ │品,並於左列時間,以網路轉帳│
│ │ │ │ │匯款2550元至指定之沈振源所有│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郵局│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
│ │ │ │ │因露天拍賣網站以簡訊通知陳一│
│ │ │ │ │清而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
├─┼────┼───────┼─────┼──────────────┤
│15│莊凱淯 │103年12月30日 │795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晚上8時8分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日本│
│ │ │ │ │遊戲點數」之不實訊息,適有買│
│ │ │ │ │家莊凱淯於103年12月30日下午2│
│ │ │ │ │時許,在位於臺中市西屯區住處│
│ │ │ │ │,上網瀏覽得知前開訊息後,因│
│ │ │ │ │誤信該販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下標購買該商品,並於左列時│
│ │ │ │ │間,以網路轉帳匯款7950元至指│
│ │ │ │ │定之沈振源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前鎮郵局帳號0000000000│
│ │ │ │ │6538號帳戶,嗣因莊凱淯遲未收│
│ │ │ │ │到購買之前開商品,始知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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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何建璋 │103年12月30日 │255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晚上10時50分許│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日本│
│ │ │ │ │Apple iTune禮物卡10000點」之│
│ │ │ │ │不實訊息,適有買家何建璋於 │
│ │ │ │ │103 年12月30日晚上10時45分許│
│ │ │ │ │,在其位於高雄市鳳山區住處,│
│ │ │ │ │上網瀏覽得知前開訊息後,因誤│
│ │ │ │ │信該販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下標購買該商品,並於左列時間│
│ │ │ │ │,以網路匯款2550元至指定之沈│
│ │ │ │ │振源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前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帳戶,嗣因何建璋遲未收到前開│
│ │ │ │ │商品,始知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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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盛詠翔 │103年12月31日 │255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上午9時7分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日本│
│ │ │ │ │Apple iTune禮物卡10000點」之│
│ │ │ │ │不實訊息,適有買家盛詠翔於 │
│ │ │ │ │103年12月31日上午8時50分許,│
│ │ │ │ │在其位於嘉義市西區住處,上網│
│ │ │ │ │瀏覽得知前開訊息後,因誤信該│
│ │ │ │ │販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
│ │ │ │ │購買該商品,並於左列時間,以│
│ │ │ │ │網路匯款2550元至指定之沈振源│
│ │ │ │ │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
│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嗣因盛詠翔遲未收到前開商品│
│ │ │ │ │,始知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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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蔡瀚賢 │103年12月31日 │272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上午10時50分許│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Web │
│ │ │ │ │Money」之不實訊息,適有買家 │
│ │ │ │ │蔡瀚賢於103 年12月31日某時許│
│ │ │ │ │,在其位於雲林縣虎尾鎮住處,│
│ │ │ │ │上網瀏覽得知前開訊息後,因誤│
│ │ │ │ │信該販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下標購買該商品,並於左列時間│
│ │ │ │ │,至郵局無摺存款2720元至指定│
│ │ │ │ │之沈振源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 │ │ │ │公司前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 │ │ │ │38號帳戶,嗣因蔡瀚賢收到露天│
│ │ │ │ │拍賣網寄送之簡訊,而察覺有異│
│ │ │ │ │,始知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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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陳建任 │103年12月31日 │140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上午10時52分許│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遊戲│
│ │ │ │ │點數」之不實訊息,適有買家陳│
│ │ │ │ │建任於103 年12月31日某時,在│
│ │ │ │ │其位於臺中市沙鹿區住處,上網│
│ │ │ │ │瀏覽得知前開訊息後,因誤信該│
│ │ │ │ │販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
│ │ │ │ │預購該商品,並於左列時間,至│
│ │ │ │ │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1400元至指│
│ │ │ │ │定之沈振源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前鎮郵局帳號0000000000│
│ │ │ │ │6538號帳戶,嗣因陳建任遲未收│
│ │ │ │ │到購買之前開商品,始知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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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廖祥凱 │103年12月31日 │544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晚上10時52分許│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Web │
│ │ │ │ │Money 」之不實訊息,適有買家│
│ │ │ │ │廖祥凱於103年12月30日下午5時│
│ │ │ │ │許,上網瀏覽得知前開訊息後,│
│ │ │ │ │因誤信該販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
│ │ │ │ │誤,下標預購該商品,並於左列│
│ │ │ │ │時間,匯款5440元至指定之沈振│
│ │ │ │ │源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
│ │ │ │ │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嗣因廖祥凱遲未收到購買之│
│ │ │ │ │前開商品,始知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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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余家威 │103年12月31日 │255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上午11時30分許│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遊戲│
│ │ │ │ │點數」之不實訊息,適有買家余│
│ │ │ │ │家威於103 年12月30日晚上10時│
│ │ │ │ │許,在其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住處│
│ │ │ │ │,上網瀏覽得知前開訊息後,因│
│ │ │ │ │誤信該販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下標預購該商品,並於左列時│
│ │ │ │ │間,匯款2550元至指定之沈振源│
│ │ │ │ │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
│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嗣因余家威收到露天拍賣網站│
│ │ │ │ │寄送之簡訊,察覺有異,始知受│
│ │ │ │ │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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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林鼎鈞 │103年12月31日 │255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未提告)│中午12時44分許│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Apple Appsotre 點數10000點」│
│ │ │ │ │之不實訊息,適有買家林鼎鈞於│
│ │ │ │ │103 年12月30日上午10時許,在│
│ │ │ │ │其位於新竹縣新埔鎮住處,上網│
│ │ │ │ │瀏覽得知前開訊息後,因誤信該│
│ │ │ │ │販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
│ │ │ │ │預購該商品,並於左列時間,匯│
│ │ │ │ │款2550元至指定之沈振源所有中│
│ │ │ │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郵局帳│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因│
│ │ │ │ │林鼎鈞再度上網瀏覽賣家評價意│
│ │ │ │ │見,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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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阮珮雯 │103年12月31日 │140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未提告)│下午1時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龍族│
│ │ │ │ │拼圖」之不實訊息,適有買家阮│
│ │ │ │ │珮雯於103年12月29日晚上8時許│
│ │ │ │ │,在其位於臺北市北投區住處,│
│ │ │ │ │上網瀏覽得知前開訊息後,因誤│
│ │ │ │ │信該販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下標購買該商品,並於左列時間│
│ │ │ │ │,至郵局匯款1400元至指定之沈│
│ │ │ │ │振源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前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帳戶,嗣因阮珮雯再度上網瀏覽│
│ │ │ │ │賣家評價意見,察覺有異,始知│
│ │ │ │ │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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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鄭濬煒 │103年12月31日 │255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未提告)│下午1時20分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Apple iTunes禮物卡」之不實訊│
│ │ │ │ │息,適有買家鄭濬煒於103 年12│
│ │ │ │ │月31日某時,在其位於新北縣竹│
│ │ │ │ │北市住處,上網瀏覽得知前開訊│
│ │ │ │ │息後,因誤信該販賣訊息為真而│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該商品,並│
│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2550元至指定│
│ │ │ │ │之沈振源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 │ │ │ │公司前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 │ │ │ │38號帳戶,嗣因鄭濬煒遲未收到│
│ │ │ │ │購買之前開商品,始知受騙。 │
├─┼────┼───────┼─────┼──────────────┤
│25│蔡貴詔 │103年12月31日 │270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未提告)│下午1時21分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手機│
│ │ │ │ │遊戲點數卡」之不實訊息,適有│
│ │ │ │ │買家蔡貴詔於103 年12月31日上│
│ │ │ │ │午10時30分許,在其位於基隆市│
│ │ │ │ │安樂路住處,上網瀏覽得知前開│
│ │ │ │ │訊息後,因誤信該販賣訊息為真│
│ │ │ │ │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該商品,│
│ │ │ │ │並於左列時間,匯款2700元至指│
│ │ │ │ │定之沈振源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限公司前鎮郵局帳號0000000000│
│ │ │ │ │6538號帳戶,嗣因蔡貴詔遲未收│
│ │ │ │ │到購買之前開商品,始知受騙。│
├─┼────┼───────┼─────┼──────────────┤
│26│王教瑋 │103年12月31日 │140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未提告)│下午2時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日本│
│ │ │ │ │Google Play 點數卡」之不實訊│
│ │ │ │ │息,適有買家王教瑋於103 年12│
│ │ │ │ │月31日某時,在其位於新竹市東│
│ │ │ │ │區住處,上網瀏覽得知前開訊息│
│ │ │ │ │後,因誤信該販賣訊息為真而陷│
│ │ │ │ │於錯誤,下標購買該商品,並於│
│ │ │ │ │左列時間,匯款1400元至指定之│
│ │ │ │ │沈振源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司前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嗣因王教瑋遲未收到購│
│ │ │ │ │買之前開商品,始知受騙。 │
├─┼────┼───────┼─────┼──────────────┤
│27│陳語潔 │103年12月31日 │144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下午2時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日本│
│ │ │ │ │Google Play 禮物卡」之不實訊│
│ │ │ │ │息,適有買家陳語潔於103 年12│
│ │ │ │ │月31日某時,在其位於桃園市龍│
│ │ │ │ │潭區住處,上網瀏覽得知前開訊│
│ │ │ │ │息後,因誤信該販賣訊息為真而│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該商品,並│
│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1440元至指定│
│ │ │ │ │之沈振源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 │ │ │ │公司前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 │ │ │ │38號帳戶,嗣因陳語潔遲未收到│
│ │ │ │ │購買之前開商品,始知受騙。 │
├─┼────┼───────┼─────┼──────────────┤
│28│張以君 │103年12月31日 │255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下午2時34分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日本│
│ │ │ │ │Apple iTtunes禮物卡1000 點」│
│ │ │ │ │之不實訊息,適有買家張以君於│
│ │ │ │ │103 年12月30日某時許,上網瀏│
│ │ │ │ │覽得知前開訊息後,因誤信該販│
│ │ │ │ │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誤,以悄悄│
│ │ │ │ │話與賣家聯繫後,下標購買該商│
│ │ │ │ │品,並於左列時間,以網路轉帳│
│ │ │ │ │匯款2550元至指定之沈振源所有│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郵局│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
│ │ │ │ │因張以君再度上網瀏覽賣家評價│
│ │ │ │ │意見,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
├─┼────┼───────┼─────┼──────────────┤
│29│張瑋旻 │103年12月31日 │255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未提告)│下午2時37分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日本│
│ │ │ │ │Apple iTune 禮物卡」之不實訊│
│ │ │ │ │息,適有買家張瑋旻於103 年12│
│ │ │ │ │月31日某時,在其位於臺南市東│
│ │ │ │ │區住處,上網瀏覽得知前開訊息│
│ │ │ │ │後,因誤信該販賣訊息為真而陷│
│ │ │ │ │於錯誤,下標購買該商品,並於│
│ │ │ │ │左列時間,匯款2550元至指定之│
│ │ │ │ │沈振源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司前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
│ │ │ │ │38號帳戶,嗣因張瑋旻收到露天│
│ │ │ │ │拍賣網寄送之簡訊而察覺有異,│
│ │ │ │ │始知受騙。 │
├─┼────┼───────┼─────┼──────────────┤
│30│永鉅事務│103年12月30日 │3199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機器有限│下午2時46分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大同│
│ │公司 │ │ │電鍋」之不實訊息,適有買家即│
│ │(有提告)│ │ │永鉅機器有限公司員工吳珮華於│
│ │ │ │ │103 年12月30日某時許,在其位│
│ │ │ │ │於新北市蘆洲區公司,欲採購前│
│ │ │ │ │開商品而上網瀏覽並得知前開訊│
│ │ │ │ │息後,因誤信該販賣訊息為真而│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該商品,並│
│ │ │ │ │於左列時間,匯款3199元至指定│
│ │ │ │ │之沈振源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 │ │ │ │公司前鎮郵局 帳號00000000000│
│ │ │ │ │538 號帳戶,嗣因永鉅機器有限│
│ │ │ │ │公司遲未收到購買之前開商品,│
│ │ │ │ │始知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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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林豐銘 │103年12月31日 │255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下午3時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日本│
│ │ │ │ │Apple iTtunes禮物卡1000 點」│
│ │ │ │ │之不實訊息,適有買家林豐銘於│
│ │ │ │ │103 年12月31日某時許,上網瀏│
│ │ │ │ │覽得知前開訊息後,因誤信該販│
│ │ │ │ │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購│
│ │ │ │ │買該商品,並於左列時間,匯款│
│ │ │ │ │2550元至指定之沈振源所有中華│
│ │ │ │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郵局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因林│
│ │ │ │ │豐銘接獲露天拍賣網站來信告知│
│ │ │ │ │賣家遭停權,而察覺有異,始知│
│ │ │ │ │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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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林柏辰 │103年12月31日 │270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下午3時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Google Play禮物卡10000點優惠│
│ │ │ │ │價2700元」之不實訊息,適有買│
│ │ │ │ │家林柏辰於103 年12月31日某時│
│ │ │ │ │許,在其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住處│
│ │ │ │ │,上網瀏覽得知前開訊息後,因│
│ │ │ │ │誤信該販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下標購買該商品,並於左列時│
│ │ │ │ │間,匯款2700元至指定之沈振源│
│ │ │ │ │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
│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嗣因林柏辰遲未收到購買之前│
│ │ │ │ │開商品,始知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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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黃郅威 │103年12月31日 │140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下午3時30分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日本│
│ │ │ │ │GooglePlay禮物卡5000點」之不│
│ │ │ │ │實訊息,適有買家黃郅威於 103│
│ │ │ │ │年12月31日上午11時25分許,在│
│ │ │ │ │位於新竹縣寶山鄉住處,上網瀏│
│ │ │ │ │覽得知前開訊息後,因誤信該販│
│ │ │ │ │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購│
│ │ │ │ │買該商品,並於左列時間,匯款│
│ │ │ │ │1400元至指定之沈振源所有中華│
│ │ │ │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郵局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因黃│
│ │ │ │ │郅威遲未收到購買之前開商品,│
│ │ │ │ │始知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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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洪培瑄 │103年12月30日 │270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下午3時30分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起訴書附表此 │ │Google Play禮物卡10000點價惠│
│ │ │編號誤繕103年 │ │價2700元」之不實訊息,適有買│
│ │ │12月31日) │ │家洪培瑄於103 年12月30日某時│
│ │ │ │ │許,上網瀏覽得知前開訊息後,│
│ │ │ │ │因誤信該販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
│ │ │ │ │誤,下標購買該商品,並於左列│
│ │ │ │ │時間,至位於臺北市大安區臺大│
│ │ │ │ │郵局匯款2700元至指定之沈振源│
│ │ │ │ │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
│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嗣因洪培瑄再度上網瀏覽賣家│
│ │ │ │ │評價意見,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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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林筱婷 │103年12月31日 │270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下午4時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龍族│
│ │ │ │ │拼圖手機遊戲點數卡」之不實訊│
│ │ │ │ │息,適有買家林筱婷於103 年12│
│ │ │ │ │月31日某時,上網瀏覽得知前開│
│ │ │ │ │訊息後,因誤信該販賣訊息為真│
│ │ │ │ │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該商品,│
│ │ │ │ │並於左列時間,至新竹市東區南│
│ │ │ │ │大路郵局匯款2700元至指定之沈│
│ │ │ │ │振源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前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帳戶,嗣因林筱婷遲未收到購買│
│ │ │ │ │之前開商品,始知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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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蕭媱 │103年12月31日 │131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未提告)│下午4時19分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蘋果│
│ │ │ │ │Apple iTunes禮物卡點數5000點│
│ │ │ │ │」之不實訊息,適有買家蕭媱於│
│ │ │ │ │103 年12月31日某時許,在位於│
│ │ │ │ │高雄市三民區住處,上網瀏覽得│
│ │ │ │ │知前開訊息後,因誤信該販賣訊│
│ │ │ │ │息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該│
│ │ │ │ │商品,並於左列時間,匯款1310│
│ │ │ │ │元至指定之沈振源所有中華郵政│
│ │ │ │ │股份有限公司前鎮郵局帳號0041│
│ │ │ │ │0000000000號帳戶,嗣因蕭媱遲│
│ │ │ │ │未收到購買之前開商品,始知受│
│ │ │ │ │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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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黃博紀 │103年12月31日 │270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下午4時37分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遊戲│
│ │ │ │ │點數卡」之不實訊息,適有買家│
│ │ │ │ │黃博紀於103 年12月31日某時許│
│ │ │ │ │,上網瀏覽得知前開訊息後,因│
│ │ │ │ │誤信該販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下標購買該商品,並於左列時│
│ │ │ │ │間,匯款2700元至指定之沈振源│
│ │ │ │ │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
│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嗣因黃博紀遲未收到購買之前│
│ │ │ │ │開商品,始知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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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張乃文 │103年12月31日 │270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下午4時58分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遊戲│
│ │ │ │ │點數卡」之不實訊息,適有買家│
│ │ │ │ │張乃文於103 年12月31日某時許│
│ │ │ │ │,在其位於臺北市信義區住處,│
│ │ │ │ │上網瀏覽得知前開訊息後,因誤│
│ │ │ │ │信該販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下標購買該商品,並於左列時間│
│ │ │ │ │,匯款2700元至指定之沈振源所│
│ │ │ │ │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郵│
│ │ │ │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嗣因張乃文遲未收到購買之前開│
│ │ │ │ │商品,始知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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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彭國振 │103年12月31日 │270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晚上6時51分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遊戲│
│ │ │ │ │點數卡」之不實訊息,適有買家│
│ │ │ │ │彭國振於103 年12月31日某時許│
│ │ │ │ │,在位於臺東市更生路住處,上│
│ │ │ │ │網瀏覽得知前開訊息後,因誤信│
│ │ │ │ │該販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誤,而│
│ │ │ │ │下標購買該商品,並於左列時間│
│ │ │ │ │,匯款2700元至指定之沈振源所│
│ │ │ │ │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郵│
│ │ │ │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嗣因彭國振遲未收到購買之前開│
│ │ │ │ │商品,始知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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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王子欣 │103年12月31日 │255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鍾維苓 │晚上7時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蘋果│
│ │(有提告)│ │ │Apple iTunes禮物卡」之不實訊│
│ │ │ │ │息,適有買家王子欣於103 年12│
│ │ │ │ │月31日某時許,在其位於臺北市│
│ │ │ │ │內湖區住處,上網瀏覽得知前開│
│ │ │ │ │訊息後,因誤信該販賣訊息為真│
│ │ │ │ │而陷於錯誤,並下標購買該商品│
│ │ │ │ │,且委請其友人鍾維苓於左列時│
│ │ │ │ │間,匯款2550元至指定之沈振源│
│ │ │ │ │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
│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嗣因鍾維苓遲未收到購買之前│
│ │ │ │ │開商品,始知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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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石柏偉 │103年12月31日 │255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晚上7時6分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蘋果│
│ │ │ │ │Apple iTunes 禮物卡點數10000│
│ │ │ │ │點」之不實訊息,適有買家石柏│
│ │ │ │ │偉於103 年12月31日某時許,上│
│ │ │ │ │網瀏覽得知前開訊息後,因誤信│
│ │ │ │ │該販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誤,下│
│ │ │ │ │標購買該商品,並於左列時間,│
│ │ │ │ │匯款2550元至指定之沈振源所有│
│ │ │ │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郵│
│ │ │ │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嗣因石柏偉遲未收到購買之前開│
│ │ │ │ │商品,始知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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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林柏鈞 │103年12月31日 │765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晚上7時23分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蘋果│
│ │ │ │ │Apple iTunes 禮物卡點數10000│
│ │ │ │ │點」之不實訊息,適有買家林柏│
│ │ │ │ │鈞於103年12月31日晚上7時許,│
│ │ │ │ │在位於臺北市中山區住處,上網│
│ │ │ │ │瀏覽得知前開訊息後,因誤信該│
│ │ │ │ │販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
│ │ │ │ │購買該商品,並於左列時間,匯│
│ │ │ │ │款7650元至指定之沈振源所有之│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郵局│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
│ │ │ │ │因林柏鈞遲未收到購買之前開商│
│ │ │ │ │品,始知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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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張詔鈞 │103年12月31日 │270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晚上7時31分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日本│
│ │ │ │ │點數卡」之不實訊息,適有買家│
│ │ │ │ │張詔鈞於103 年12月31日某時許│
│ │ │ │ │,上網瀏覽得知前開訊息後,因│
│ │ │ │ │誤信該販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下標購買該商品,並於左列時│
│ │ │ │ │間,至新竹市東區統一超商軍功│
│ │ │ │ │門市以自動櫃員機匯款2700元至│
│ │ │ │ │指定之沈振源所有之中華郵政股│
│ │ │ │ │份有限公司前鎮郵局帳號004118│
│ │ │ │ │00000000號帳戶,嗣因張詔鈞遲│
│ │ │ │ │未收到購買之前開商品,始知受│
│ │ │ │ │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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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羅月雲 │103年12月31日 │504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晚上10時38分許│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桂格│
│ │ │ │ │雞精」之不實訊息,適有買家羅│
│ │ │ │ │月雲於103 年12月31日某時許,│
│ │ │ │ │在位於桃園市龍潭區公司,上網│
│ │ │ │ │瀏覽得知前開訊息後,因誤信該│
│ │ │ │ │販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
│ │ │ │ │購買該商品,並於左列時間,匯│
│ │ │ │ │款5040元至指定之沈振源所有之│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郵局│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
│ │ │ │ │因羅月雲遲未收到購買之前開商│
│ │ │ │ │品,始知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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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高俊謚 │103年12月31日 │690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起訴書 │晚上11時17分許│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點數│
│ │附表此編│ │ │卡」之不實訊息,適有買家高俊│
│ │號誤繕為│ │ │謚於103 年12月31日某時許,上│
│ │高峻謚) │ │ │網瀏覽得知前開訊息後,因誤信│
│ │ │ │ │該販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誤,而│
│ │ │ │ │下標購買該商品,並於左列時間│
│ │ │ │ │,至臺南市東區崇德路郵局匯款│
│ │ │ │ │6900元至指定之沈振源所有之中│
│ │ │ │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鎮郵局帳│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因│
│ │ │ │ │高俊謚遲未收到購買之前開商品│
│ │ │ │ │,始知受騙。 │
├─┼────┼───────┼─────┼──────────────┤
│46│邱亘霆 │103年12月31日 │5100元 │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於│
│ │(有提告)│某時許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點數│
│ │ │ │ │卡」之不實訊息,適有買家邱亘│
│ │ │ │ │霆於103 年12月31日某時許,上│
│ │ │ │ │網瀏覽得知前開訊息後,因誤信│
│ │ │ │ │該販賣訊息為真而陷於錯誤,而│
│ │ │ │ │下標購買該商品,並於左列時間│
│ │ │ │ │,在位於桃園市龍潭區住處,以│
│ │ │ │ │網路匯款5100元至指定之沈振源│
│ │ │ │ │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
│ │ │ │ │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嗣因邱亘霆遲未收到購買之│
│ │ │ │ │前開商品,始知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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