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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清峰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449 號,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一造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陳報部隊「請假單」到院,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17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埤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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