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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忠禕
選任辯護人 陳者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忠禕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伍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忠禕前經本院認其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 年2 月5 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5 年5 月4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5 年5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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