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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510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瑋章
選任辯護人 鄧藤墩律師
張正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志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維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瑋章、蕭志鴻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邱瑋章、蕭志鴻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9日訊問後,認被告2 人所犯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5 年6 月29日均執行羈押,而於105 年9 月28日羈押期間屆滿前。
經本院於105 年9 月19日為第1 次延長羈押,至105 年11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邱瑋章、蕭志鴻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邱瑋章、蕭志鴻所犯上開罪名,業經本院於105 年10月31日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510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7 年6 月在案,現由被告2 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中,足見被告2 人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其2 人有逃亡之虞,本院於訊問被告2 人並詢問渠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2 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仍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11月29日起,被告2 人均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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