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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麗萍
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麗萍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麗萍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0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之重刑,被告有規避日後審判、執行而逃亡之虞,參酌被告犯罪情節,影響社會治安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防禦權之程度,認尚難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代替羈押之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至105 年4 月2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審判之進行及確定後刑罰之執行,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民國105 年4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黃建榮
法官 林家聖
法官 李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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