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5,上訴,935,201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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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9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翊文
選任辯護人 林嘉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589 號,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曾永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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