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5,交上易,122,201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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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兆翔
選任辯護人 吳武軒律師(財團法人法律基金會)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592號,中華民國105 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年2 月1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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