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5,交附民,39,201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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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江朱月英
被 告 蔡錞泓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 年度交上易字第167 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鍾宗霖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黎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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