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5,侵附民上,6,2017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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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侵訴字第39號,本院105 年度侵上訴字第80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8 月2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 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提起上訴,經本院撤銷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新臺幣陸拾萬元本息,暨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即剝奪行動自由部分之請求)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任森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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