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泯善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搶奪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3月、7月、2年5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105年1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年1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雲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