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5,聲,1273,2016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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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宛儒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宛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李宛儒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李宛儒業於民國105年1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9年8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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