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5,聲,1286,2016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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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堯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受刑人之聲請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號:105 年度執聲字第4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堯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許堯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0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附表編號2 至10所示之罪,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本院)。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另受刑人許堯程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業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執行完畢,固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此僅為檢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應予扣抵之問題,尚非因之即不得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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