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5,聲,1351,2016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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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宗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宗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劉宗榮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年,並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劉宗榮業於民國105 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 年4 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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