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鴻揚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鴻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蔡鴻揚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蔡鴻揚業於民國105 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 年9 月9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茱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