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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興華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興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湯興華前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9 月、10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湯興華業於民國105 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 年8 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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