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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耀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耀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耀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或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關於數罪併罰之裁定,以該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
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之裁定。
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判決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6罪,業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86號(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5967號(實體判決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3號案,並就附表編號2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
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至於刑法第50條雖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惟本件於該條修正前後,均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必要,併此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附表:受刑人陳耀文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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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起訴案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罪名│宣告刑├──────┼────┬──────┼────┬──────┤ 備 註 │
│號│ │ │犯罪日期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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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1年8月3日 │同左 │101年8月21日│ │
│ │危害│刑1年8│法院檢察署99│法院高雄│ │ │ │ │
│ │防制│月 │年度偵字第 │分院101 │ │ │ │ │
│ │條例│ │36540號 │年度上訴│ │ │ │ │
│ │ │ ├──────┤字第686 │ │ │ │ │
│ │ │ │99年9月間某 │號 │ │ │ │ │
│ │ │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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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101年7月5日 │最高法院│101年11月23 │編號2至6曾│
│ │危害│刑2年8│法院檢察署 │地方法院│ │ │日 │定應執行刑│
│ │防制│月 │101年度少連 │101年度 │ │ │ │有期徒刑7 │
│ │條例│ │偵字第4號 │訴字第 │ │ │ │年6月 │
│ │ │ │ │443號 │ │ │ │ │
│ │ │ ├──────┤ │ │ │ │ │
│ │ │ │100年7月3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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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101年7月5日 │最高法院│101年11月23 │ │
│ │危害│刑2年8│法院檢察署 │地方法院│ │ │日 │ │
│ │防制│月 │101年度少連 │101年度 │ │ │ │ │
│ │條例│ │偵字第4號 │訴字第 │ │ │ │ │
│ │ │ ├──────┤443號 │ │ │ │ │
│ │ │ │100年7月9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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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101年7月5日 │最高法院│101年11月23 │ │
│ │危害│刑2年 │法院檢察署 │地方法院│ │ │日 │ │
│ │防制│8月 │101年度少連 │101年度 │ │ │ │ │
│ │條例│ │偵字第4號 │訴字第 │ │ │ │ │
│ │ │ ├──────┤443號 │ │ │ │ │
│ │ │ │100年8月7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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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101年7月5日 │最高法院│101年11月23 │ │
│ │危害│刑2年 │法院檢察署 │地方法院│ │ │日 │ │
│ │防制│ │101年度少連 │101年度 │ │ │ │ │
│ │條例│ │偵字第4號 │訴字第 │ │ │ │ │
│ │ │ ├──────┤443號 │ │ │ │ │
│ │ │ │100年9月6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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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101年7月5日 │最高法院│101年11月23 │ │
│ │危害│刑2年 │法院檢察署 │地方法院│ │ │日 │ │
│ │防制│ │101年度少連 │101年度 │ │ │ │ │
│ │條例│ │偵字第4號 │訴字第 │ │ │ │ │
│ │ │ ├──────┤443號 │ │ │ │ │
│ │ │ │100年9月6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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