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91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陳哲志
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等案件,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5 年度執更字第115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哲志(下稱聲明人)因於民國103 年9 月24日犯如附表編號1-5 所示案件,並於105 年4 月4 日執行期滿出監,嗣於出監後收受如附表編號7 所示案件之執行通知,並於105 年4 月27日到案執行,惟聲明人於105 年6 月聲請該案與前開5 案合併定應執行刑,惟檢察官僅就附表編號1 、2 、4 之案件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按應為附表編號1 、2 、4 、6 、7 ),遺漏附表編號3 、5 兩案,惟聲明人所犯前開犯罪,均係本案尚未判決前所犯,檢察官聲請意旨明顯有誤(按即高雄高分檢105年度執聲字第278 號、屏東地檢105 年度執更字第1152號),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以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前提。
而前揭所謂「裁判確定」,係指被告所受多數科刑判決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26號裁定意旨參考)。
三、查聲明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7 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嗣檢察官就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4 、6 、7 所示之數罪,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749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2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4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確定,聲明人現在在監執行。
至聲明意旨所指附表編號3 、5 號案件,其犯罪時間各為103 年8 月14日15時25分採尿回溯96小時內及103 年9 月24日上午10時10分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均在上開多數案件中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之103 年6 月5 日(即最先判決確定)之後,均經本院查詢上開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依上開法律規定,即不得與附表編號1 、2 、4 、6 、7 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是檢察官就據此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違誤,聲明意旨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違法不當,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 │103.2.16 1:17採尿回溯│103.5.23 17:27 │103.8.14 15:25 │
│ │96小時內 │採尿回溯96小時內 │採尿回溯96小時內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屏東地檢 103 毒偵字第 │屏東地檢 103 年毒偵 │屏東地檢毒偵字第1567號 │
│年度案號 │300 號 │字第 1116 號 │ │
├──────┬──┼───────────┼──────────┼─────────────┤
│ │法院│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
│ ├──┼───────────┼──────────┼─────────────┤
│最 後 │案號│103年簡字第452號 │103年簡字第1036號 │103年簡字第1339號 │
│事實審 ├──┼───────────┼──────────┼─────────────┤
│ │判決│103.5.14 │103.9.22 │103.10.31 │
│ │日期│ │ │ │
├──────┼──┼───────────┼──────────┼─────────────┤
│ │法院│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
│ ├──┼───────────┼──────────┼─────────────┤
│確定 │案號│103年簡字第452號 │103年簡字第1036號 │103年簡字第1339號 │
│判決 ├──┼───────────┼──────────┼─────────────┤
│ │判決│103.6.5 │103.10.17 │103.11.25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103執字第4866號 │103年執字第6618號 │103年執字第7018號 │
│備註 ├───────────┼──────────┼─────────────┤
│ │105執更字第1152號 │105執更字第1152號 │ │
│ │編號1、2、4、6、7定執 │編號1、2、4、6、7定 │ │
│ │行刑8年2月 │行刑8年2月 │ │
└─────────┴───────────┴──────────┴─────────────┘
┌─────────┬───────────┬──────────┬─────────────┐
│編號 │ 4 │ 5 │ 6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
├─────────┼───────────┼──────────┼─────────────┤
│犯罪日期 │103.6.411時採尿回溯96 │103.9.24 10:10 │103年5月下旬 │
│ │小時內 │採尿回溯96小時內 │ │
├─────────┼───────────┼──────────┼─────────────┤
│偵查(自訴)機關 │屏東地檢 103 毒偵字第 │屏東地檢 103 毒偵字 │屏東地檢103年偵字第4304、 │
│年度案號 │952號 │第1602號 │5624號 │
├──────┬──┼───────────┼──────────┼─────────────┤
│ │法院│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高雄高分院 │
│最 後 ├──┼───────────┼──────────┼─────────────┤
│事實審 │案號│103年簡字1330號 │103簡字第1479號 │104上訴字第950號 │
│ ├──┼───────────┼──────────┼─────────────┤
│ │判決│103.11.25 │103.12.31 │105.2.3 │
│ │日期│ │ │ │
├──────┼──┼───────────┼──────────┼─────────────┤
│ │法院│屏東地院 │ 屏東地院 │ 最高法院 │
│確定 ├──┼───────────┼──────────┼─────────────┤
│判決 │案號│103年簡字1330號 │103簡字第1479號 │105台上1118 │
│ ├──┼───────────┼──────────┼─────────────┤
│ │判決│103.11.25 │ 104.1.27 │105.5.5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104年執字第132號 │104年執字第928號 │105執字第2647號 │
│ │ │ │105執更字第1152號 │
│ │ │ │ │
│備註 ├───────────┼──────────┼─────────────┤
│ │105執更字第1152號 │ │105執更字第1152號 │
│ │編號1、2、4、6、7定執 │ │編號1、2、4、6、7定執 │
│ │行刑8年2月 │ │行刑8年2月 │
└─────────┴────────────────────────────────────┘
┌─────────────┬────────────────────────┐
│編號 │ 7 │
├─────────────┼────────────────────────┤
│罪名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
├─────────────┼────────────────────────┤
│犯罪日期 │103.1月中旬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103偵字第1728號 │
│ │ │
├──────┬──────┼────────────────────────┤
│最 後 │法院 │高雄高分院 │
│事實審 ├──────┼────────────────────────┤
│ │案號 │104上訴535 │
│ ├──────┼────────────────────────┤
│ │判決日期 │104.12.22 │
├──────┼──────┼────────────────────────┤
│ │法院 │最高法院 │
│確定 ├──────┼────────────────────────┤
│判決 │案號 │105台上639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5.3.1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
│ │105年執字第1626號 │
│備註 ├────────────────────────┤
│ │105執更字第1152號編號1、2、4、6、7定執行刑8年2月│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