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5,聲,1518,2017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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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瑩甄

上列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30日所
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 之罪名欄所載「詐欺」,應更正為「偽造有價證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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