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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國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陳國榮前犯傷害致重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年7 月、8 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3 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國榮業於民國105 年4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 年5 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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