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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坤志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坤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陳坤志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有期徒刑5月確定,合計刑期有期徒刑14年5月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坤志業於民國105年4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9年12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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