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5,聲,406,2016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文雄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強制猥褻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105 年4 月8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 年12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