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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徹晃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徹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洪徹晃前犯強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8 月、有期徒刑10年2 月,合計有期徒刑17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洪徹晃業於民國105 年4 月8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8 年10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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