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5,聲,434,2016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文化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文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洪文化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839 號判處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 月確定;

於104 年6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4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4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