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5,聲,438,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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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三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三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廖三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183 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再經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上訴駁回確定,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減字第43號與該院89年度易字第4627號案合併定應執行刑11年5 月;

於99年8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4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4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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