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5,聲,442,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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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昱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昱儒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肆年。

理 由受刑人黃昱儒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最高法院暨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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