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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正益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正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郭正益前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郭正益業於民國105年4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 年8 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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